[問題] 法條換句話說有差嗎?

作者: myloveyj (屎逮羊)   2020-11-28 13:44:53
蠻常看到負負得正的句型
簡單舉例 像刑法12 第1項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為什麼不直接
“行為出於故意或過失者,罰”
想不透有什麼差?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20-11-28 13:54:00
去買本基本邏輯的書看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20-11-28 14:29:00
其實只是以前的立法者喜歡用有點文言文的方式立法。對岸的刑法就很白話,給你參考第14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第15條  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11-28 14:46:00
法律條文就像拉丁文一樣至於大陸的做法,也別太高興啦文字過於平鋪,沒有意境還不如說大陸文辭學因為文革斷了一二十年還是直接用白話文立法,不然連法官檢察官可能都看不太懂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0-11-28 14:52:00
台灣有台灣的玩法,在台灣就照台灣的玩法。台灣的法律條文要全面改為中國那種方式,別說一堆學者會反對,連台獨吉娃娃都會跳出來先公幹再說。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11-28 14:57:00
而且,以C 大引來的條文,自己客觀去看,多少不必要的字?沒看這句? [因而構成犯罪的,],這個 "的" 是 "的" 什麼你的 我的 他的? 犯罪的? ^_^
作者: higger (朝鄉而行2016)   2020-11-28 16:21:00
法律是給老百姓看的,就該用最白話的方式來寫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20-11-28 16:31:00
兩個就不一樣12條1 非故意、過失一定不罰,故意過失不一定罰
作者: KnifePTT (小刀批踢踢)   2020-11-28 16:32:00
差很多吧。非 於故意或過失不罰,意即只罰故意或過失,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20-11-28 16:32:00
你改的條文 是故意、過失都要罰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20-11-28 16:33:00
這個是根本上的意義就不同的句子 推文扯一堆有的沒的
作者: KnifePTT (小刀批踢踢)   2020-11-28 16:34:00
kaky大正確
作者: hellodio   2020-11-28 16:59:00
對岸法條不確定法律概念超多的好嗎,明確性原則根本無法落實在對岸的法典。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20-11-28 17:17:00
原po的說法固然有不足之處,所以舉對岸的條文就是拿來參考,如果不用負面排除的方式如何立法,文字看起來可能會有多複雜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11-28 17:50:00
不予論罪,法的一致性,請參照底下各項不罰的條文試論,你底下一堆不罰的條文,要如何搭把#12改成罰???法的安定性要怎樣解釋跟說明呢???上面有個必罰,底下又一堆不罰,你讓法律執行怎看法呢??更何況第12條規範的是一個抽象大原則,有誰用過呢???要如何找到可以適用第12條的行為呢???沒有啊~~~~~~有哪個法官膽敢用12條的抽象原則去規範具體行為是否屬於不罰的範疇???底下都有規範到每個不罰的行為.......態樣,是要怎樣讓12條寫成 "罰",但底下各條卻是"不罰"??
作者: ultratimes   2020-11-29 09:11:00
明明就有差非故意過失不罰,並沒有說到故意過失一定罰這樣變成故意過失必罰了,12條一項和二項直接衝突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20-12-02 07:56:00
大濕果然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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