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提錯誤。即使行為相似、犯罪情節雷同,但實際上變素很多,例如行為人犯罪動機、行為人是否遭受家暴、雙方有無仇恨瓜葛或債務糾紛、行為人及被害人認識多久、雙方學經歷及知識背景、是否酒醉;甚或是案發時有無旁人慫恿、行為地所在縣市風俗民情不同;裁判者男女老少經驗有別、生長環境及養成教育培養出來的價值觀及立場不同……。所有一切環節都會造就不同的行為結果,自然會有不同判決結果。因為審判者是「人」,不是「AI」;如果我國司法案件交由「AI」來審判,或許真的會有所謂同類案件同樣判決吧!?審判者若只一昧參考先例、前案、類似判決,而忘了自己可以獨立判斷評價每一個個案,這是很可惜的事情。因為握有權力者不知道自己權力有多大,卻只是參考其他人寫的然後照抄,豈非只是法匠?又不是國家考試,沒有標準答案的! 當你穿上法袍的那一刻起、當你執筆開始寫判決的時候,你自己就是最好的答案!國家賦予妳擁有這麼偉大神聖的權力。如果只是「量刑」考量,司法院有量刑系統可評斷類似案件的量刑合理區間,可供酌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