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外國人想依外國判決認領我國婚生子女

作者: PatrickStump (I'm Patrick Stump's fan)   2021-01-02 23: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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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閱讀不順之處請見諒
背景是台灣籍夫妻到美國短暫工作
妻子與美國籍男子生下孩子
因婚生推定關係台灣籍先生被推定為父親
夫妻也願意共同撫養小孩
美國男友不同意此安排
就到當地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訴訟
驗過DNA最後證實他才是生父
然後雙方和解遞交親權行使合約書給法院
經美國當地法院判決和解成立
合約書明訂母親有監護權、生父僅有探視權
美國法院當庭裁示台灣籍先生必須簽署「自願拋棄親權宣示書」
小孩出生證明上父親欄位由台灣籍先生改為美國男友
之後台灣夫妻在台灣幫小孩辦身份時
皆出示美國男友為父親的出生證明
以及夫妻的戶籍謄本證明婚姻關係存續
(2011年至今皆未離婚)
經過反覆與外交部、內政部確認以後
台灣方面因為民法婚生推定關係
且「未有婚生否認權者提出告訴」
即便出生證明上非台灣籍先生名字
小孩的台灣護照、定居證副本等證件仍以台灣籍先生為父親申辦成功
這邊貼一下台灣民法第 1063 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
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
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
後二年內為之。
目前小孩的台灣身份
已經確定登記成台灣夫妻的小孩
而且距離小孩出生也超過除斥期兩年了
夫妻皆無異議
照理說小孩身份應已確定不能再做更改
曾經與台灣內政部確認過
外國人想要認領台灣籍小孩的相關規定
認領對象必須為非婚生子女為限
文內小孩既然受台灣民法推定為婚生
就不能再被他人認領
內政部反覆強調需要由有否認權的人
提起訴訟並獲得勝訴
小孩身份改為非婚生子女 才能被他人認領
可是也附帶提到上面的美國判決
各機構可以本權責核處決定是否要承認
如果人民存有疑義可以循司法途徑解決
所以問題來了
由於台灣對於外國判決屬於自動承認制
除非有民事訴訟法402條所訂之事
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認其效力:
一、依中華民國之法律,外國法院無管轄權者。
二、敗訴之被告未應訴者。但開始訴訟之通知或命令已於相當時期在該國
合法送達,或依中華民國法律上之協助送達者,不在此限。
三、判決之內容或訴訟程序,有背中華民國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四、無相互之承認者。
前項規定,於外國法院之確定裁定準用之。
雖然美國男友在台灣沒辦法依法提婚生否認
但他也能繞過這個限制
拿著那份美國法院判決申請強制執行
直接以美國的確認親子關係之訴
代替台灣婚生否認之訴
如此就能夠突破台灣民法婚生推定
只要行為符合當地法律就會被承認執行?
請問可否幫忙以雙方不同的角度
分析訴訟攻防策略?
1.若是台灣夫妻
要怎麼避免讓對方被承認是法律上的父親
甚至讓對方把小孩帶回美國
我能想到的是大法官釋字587號
2.若是美國男友
能用什麼有利的條件成功說服台灣法院?
除了自動承認外國判決制度以外
只想到實質再審查禁止原則
先謝謝各位
要請大家腦力激盪一下
作者: Yenfu35 (廣平君)   2021-01-03 00:12:00
我個人認為那份「自願拋棄親權宣示書」可能違反中華民國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作者: spirit119 (精神分裂)   2021-01-03 02:16:00
不容易 當初應該直接在中華民國提訴訟該州法院若曾不承認台灣的判決 台灣也不會承認他們另外你的想法有問題 台灣沒有自動承認外國判決你之前也曾發文問過幾次類似的問題 但後來都刪文了後面的人爬文就看不到 很可惜我也不知道自動承認的法規寫在哪連外國民事判決都要經過台灣法院判決許可其執行了不知道我的理解有沒有問題 國外法院命令當事人簽自願放棄?那還叫自願嗎起訴時不是被告,後面被追加為被告,有依當地法律合法通知台籍先生嗎,不只要通知,還要合法,沒有的話就不符合民事訴訟法402-2,台籍先生的訴訟防禦權沒有被保障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1-01-03 09:53:00
只有老公可以提否認婚生子女之訴,這應該有判決過我是認為,今天綠老公已經在國外承認小朋友不是他的種了若今天來台灣告,法院認不認可當事人自己已經否認為己身所出? 我是認為可能之前類似的判決,大多以"綠老公自始認為這是他的孩子"所以台灣民法才為了保障家庭,不准第三人提告訴.....也就是說,綠老公已經在國外法院提認"非自己的的子女了"那,若台灣法院這邊採認美國法院這些資料,可能就會判"綠老公已經否認婚生子女"我已經講了啊,DNA 是事實,但是父母堅持 是 就是 是而且你法務部的函是否能拘束法官??? 想想看吧....畢竟關於孩子是誰的,國外已經告過一次了,也簽署了法律上的父親,已經在美國法院 承認不是他的孩子台灣法院法官,採不採認這個否認婚生子女的美國法院文件?我個人是認為機會滿高的....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1-01-03 14:00:00
採了也沒用啊 你要拿什麼起訴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1-01-03 14:02:00
更何況,現在除斥其間還是各有不同,端看其所面對的利益台灣法院最多只是代為執行,不會再重新判過一遍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1-01-03 19:35:00
這個例子的外國判決頂多能證明孩子生父是美國人和解書的監護權(親權?)在女方身上 也沒寫在美國人身上那美國人拿這個判決或和解裁定來台灣一點用都沒有台灣的法律就不允許他提婚生否認啊..
作者: LaplaceDemon (拉普拉斯惡魔)   2021-01-04 01:40:00
問題是 現在小孩在台灣還是美國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1-01-04 01:41:00
看起來在台灣啊 否則就不用討論台灣起訴的問題了..
作者: Blue6 (不入流)   2021-01-04 04:42:00
民訴402只有判決和裁定吧 和解能用嗎在台灣沒被否認前 這小孩就是這對夫妻的 就小心不要被強帶走 要否認掉的話 等小孩滿20吧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21-01-04 09:43:00
台灣這裡沒有請律師?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1-01-04 12:07:00
當事人撤告的話,就沒有判決效力了。婚生子女否認之訴,知悉之父母經過兩年的除斥期間才要提起,當然沒用啊!只剩下知悉之未成年子女於成年後兩年內能提起上述訴訟而已。真正的親生父親,是沒資格提起該訴訟(釋字587)。夫妻小孩都不要去美國就沒事了。小孩的戶籍謄本上面的父親就是目前台灣這個爸爸,美國那個爸爸又沒有親權,頂多探視權。將來協議探視權時,就要小心了。「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有提供這類服務(但你講的這件是特殊案例,會不會核准,我不知道),台灣父母也要叫一些人在附近保護小孩。我指的是實際探視會面。 「你的孩子不是你的孩子」…… XD對美國爸爸來說是這樣子,對台灣爸爸來說也是這樣子。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21-01-05 20:22:00
你這個無解啦不用浪費時間了等小孩成年才會開啟另一扇窗而且否認親子訴訟是形成判決,根本沒有強制執行程序,用強執的規定根本瞎搞一通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1-01-05 21:25:00
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1,應該是僅適用「給付判決」,但我沒去查資料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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