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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閱讀不順之處請見諒
背景是台灣籍夫妻到美國短暫工作
妻子與美國籍男子生下孩子
因婚生推定關係台灣籍先生被推定為父親
夫妻也願意共同撫養小孩
美國男友不同意此安排
就到當地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訴訟
驗過DNA最後證實他才是生父
然後雙方和解遞交親權行使合約書給法院
經美國當地法院判決和解成立
合約書明訂母親有監護權、生父僅有探視權
美國法院當庭裁示台灣籍先生必須簽署「自願拋棄親權宣示書」
小孩出生證明上父親欄位由台灣籍先生改為美國男友
之後台灣夫妻在台灣幫小孩辦身份時
皆出示美國男友為父親的出生證明
以及夫妻的戶籍謄本證明婚姻關係存續
(2011年至今皆未離婚)
經過反覆與外交部、內政部確認以後
台灣方面因為民法婚生推定關係
且「未有婚生否認權者提出告訴」
即便出生證明上非台灣籍先生名字
小孩的台灣護照、定居證副本等證件仍以台灣籍先生為父親申辦成功
這邊貼一下台灣民法第 1063 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
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
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
後二年內為之。
目前小孩的台灣身份
已經確定登記成台灣夫妻的小孩
而且距離小孩出生也超過除斥期兩年了
夫妻皆無異議
照理說小孩身份應已確定不能再做更改
曾經與台灣內政部確認過
外國人想要認領台灣籍小孩的相關規定
認領對象必須為非婚生子女為限
文內小孩既然受台灣民法推定為婚生
就不能再被他人認領
內政部反覆強調需要由有否認權的人
提起訴訟並獲得勝訴
小孩身份改為非婚生子女 才能被他人認領
可是也附帶提到上面的美國判決
各機構可以本權責核處決定是否要承認
如果人民存有疑義可以循司法途徑解決
所以問題來了
由於台灣對於外國判決屬於自動承認制
除非有民事訴訟法402條所訂之事
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認其效力:
一、依中華民國之法律,外國法院無管轄權者。
二、敗訴之被告未應訴者。但開始訴訟之通知或命令已於相當時期在該國
合法送達,或依中華民國法律上之協助送達者,不在此限。
三、判決之內容或訴訟程序,有背中華民國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四、無相互之承認者。
前項規定,於外國法院之確定裁定準用之。
雖然美國男友在台灣沒辦法依法提婚生否認
但他也能繞過這個限制
拿著那份美國法院判決申請強制執行
直接以美國的確認親子關係之訴
代替台灣婚生否認之訴
如此就能夠突破台灣民法婚生推定
只要行為符合當地法律就會被承認執行?
請問可否幫忙以雙方不同的角度
分析訴訟攻防策略?
1.若是台灣夫妻
要怎麼避免讓對方被承認是法律上的父親
甚至讓對方把小孩帶回美國
我能想到的是大法官釋字587號
2.若是美國男友
能用什麼有利的條件成功說服台灣法院?
除了自動承認外國判決制度以外
只想到實質再審查禁止原則
先謝謝各位
要請大家腦力激盪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