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年輕時在外風流不斷又不顧家庭,且以香火延續為由,導致我們被迫有一個同父異母
的弟弟。因為父親在外有確定有債務,所以我媽 (因為她觀念守舊所以到我爸死了都沒
離婚)和我們姐妹都決定拋棄繼承。
已經知道繼承的順序,除配偶外我們姐妹和這位弟弟和所有內外孫都是第一順位,也沒有
代位繼承問題。妹妹想說姐妹們和我們的小孩一起辦理,但是看到苗栗地方法院網站上有
一段補充說明: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即須
子女輩全部拋棄繼承時,孫輩始有繼承權。
我想請教各位的是若依此說明內容,「子女輩《全部》拋棄繼承時,孫輩始有繼承權」:
在未知這位弟弟是否也會拋棄繼承的情況下,如果我們姐妹先行去辦理拋棄繼承、而沒有
找他一起辦的話,我們的小孩(外孫們)必須等弟弟之後辦理了才能辦拋棄繼承嗎?
妹妹堅持她的看法是「不用,我們和小孩都是第一順位,就一起辦即可」。因為妹妹們非
常憎恨這個同父異母的弟弟,根本不想與之接觸,並判斷他一定會辦。但若是由上述的說
明來看,恐怕我們仍要找弟弟來一起辦,才能在同一案一併幫小孩辦理拋棄繼承。
請各位熟悉拋棄繼承的網友解惑,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