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最近在研究這個問題(非法律科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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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有則新聞:
https://reurl.cc/v55QW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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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網友開房間,女方事後告男方性侵,男方提出偷錄的錄音檔證明是合意性交。
男方在性侵上獲不起訴處分,不過女方還告了妨礙秘密罪,男方被判刑3個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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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來男方不法取證的錄音檔,可以被當成有證據能力的證物。所以可以用來證明不是性侵
案及妨礙秘密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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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證據排除法則,主要是對於公務員施加限制。但是私人不法取證的證明能力,究
竟有什麼限制呢?
或者說,在什麼情形之下,私人取證的證物會被排除在審判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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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以上的證據不能使用。
那如果是有些爭議的情形呢?
例如,A無證據證明B的犯罪行為。
但A假裝自己有證據,威脅B說如不坦承犯案就要提告B。然後B做賊心虛就承認犯行。
此時,B的犯罪供述,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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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提告是個人權利,但威脅提告算是不正方法嗎?從此得到的證據,有無證據能力呢?
Q2:如果B的犯罪供述有證據能力,但是有足夠的證據力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