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K大的專業回文,未曾想過自己提出的問題,可以得到拋磚引玉的效果。在此想再向K大請教,我對誘導式提問的方面,特別想了解:
https://i.imgur.com/fQB4JT8.png檢察官被限制不得做虛偽誘導及錯覺誘導,唯有記憶誘導才是合法。但如果是私人進行虛偽誘導或錯覺誘導,那麼會落於2(類推刑訴158-4或156)還是3(排除重大侵害人權)?又,假設一情境:遭受強制性侵害之被害人A,因未保留到確實的證據能將加害人B繩之以法,於是便私下告訴B,自己手上有能夠將之繩之以法的證據,但若是B能說出當初性侵害的原因,則能不對之提出刑事告訴。A為了讓B更容易回答,於是列出選項給B選:(1)因為喜歡A。(2)因為一時生理衝動。(3)單純想要逞慾。(4)其他原因。最後B選了(1),於是苦無證據的A得到了B的認罪。但是,A的提問方式所得來的認罪證據,足以將B判罪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