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親有北市一棟透天的 2,3,4樓
一樓是早期祖父賣給外人以下簡稱甲
結構類似這樣
https://i.imgur.com/4vAEI2a.jpg
父親土地持分3/4
外人土地持分四分之一
但是
房屋並非共有
而是有自己的權狀
現在我父親想說利用土地法34條之一
處分掉土地
但是甲的建物仍然存在
甲他沒有錢用優先購買權買下來
我們也不會故意賤賣
因為是要賣給外人
回母校問教授說
這樣會有民法425-1的問題
他的合法建物還會存在
但是我爬後發現
這個判決
https://i.imgur.com/ZMZ405e.jpg
所以順序會是這樣
先賣整塊土地給建商
然後建商拆屋拆掉2,3,4f
我家那種70年房子
拆掉2到4樓
一定會使1f
建物不堪使用的
這時建商是不是就可以開發了
以上是教授還有建商那邊的說法
請問可行嗎?
當然如果他願意參與開發
我們也不會硬吃掉他的土地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1-02-19 19:03:00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條要是可以這樣搞,那隨便一個阿貓阿狗買下台北101一個單位然後就發動這一條,把所有人都趕走??? ^_^看起來你們就是談不攏,價錢壓很低,對吧???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1-02-19 19:16:00請自行服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不要用你認為的公寓樣子去定義
m大,剛剛問父親,房屋也是共有的,所以沒有問題了?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1-02-19 19:17:00你這有獨立建物權狀,就屬於法規的公寓定義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1-02-19 19:18:00權狀呢????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1-02-19 19:20:00假如持分權狀,應該可以走34-1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1-02-19 19:21:00不然上法院變價分割只是,不知道當初你阿公是怎樣賣的不然一樓當初買價絕對不是 1/4建物只是......自己多留意歐.....前面才有一個被這樣子,自己祖產被外人買走......
#1W3kr3A-但是照你這建物,若有獨立樓梯,基本上搞不好會變成獨立權狀(屬於可分割的)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1-02-19 19:34:00當然不可考,關鍵還是在對方是否有當初的買賣文件保留
價錢上喔,土地他有5坪,已經願意出到2500萬了,他還是寧願賣檳榔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1-02-19 19:44:00同區域的一樓店面價錢呢????
說個笑話...土地房屋要賣建商,然後上來ptt找答案...那建商是廢物膩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1-02-19 19:45:00那......找土地律師去協助吧,上面兩條路,兩人都可以用你若要走34-1,搞不好對方就走分割訴訟.....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1-02-19 19:51:00另外,五坪? 1/4? ,你建物基地只有 20 坪???甘納好像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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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iaque (maniaque)
2021-02-19 20:42:00當地素地建地價格一坪多少??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1-02-19 21:34:00那土地就有 1500 了,算上建物,2500 也沒很多啊 ...還不如問說...."你們打算賣建商多少吧"若不願意說也沒關係,反正就是有利益有價值才會這樣做吧.
300是很高估的算法,這裡房價65萬,而且是新屋才有,一坪土地我不確定要算多少,2500真的算是天價了主要是長輩要電梯他兒子其實也因為他不賣所以直接氣到不聯絡,都已經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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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mess (取之有道)
2021-02-20 11:59:00注意一下你們的權狀是他只有一樓還是持分,如果是持分那表示房子的每一塊磚頭他都有1/4,不能隨意拆喔。請參考永春都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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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iaque (maniaque)
2021-02-20 12:19:00原PO後續有補充,是1/n的建物配上1/4的土地持份但法院應該是會判分割,因為可以明確區分使用範圍1/4的建物權狀+1/4的土地持份不是分別的 1/1建物權狀所以才說說不定法院會判分割,拆成兩張 1/1 的建物權狀所有人不缺錢不賣,但所有人卑親屬看到這麼高價急得跳腳
如果地政事務所那邊允許分割的話,理論上一樓建物得為獨立一張所有權狀。建物之共有人(尤其是一樓那位) 可主張「默示分管契約」。或是說被繼承人當初賣給一樓的買方就是一樓,只因一樓無獨立所有權狀,只好移轉建物之4分之1應有部分。繼承人則依民法第1148條概括繼承此一買賣關係。未經系爭建物全體共有人之同意,拆除系爭建物二至三樓之行為,可能觸犯刑法第353條毀壞他人建築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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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iaque (maniaque)
2021-02-20 15:28:00謝謝樓上把我說的更明確建議(我講的那張也在裡面提到)耍手段不見得好,不然大埔張藥房事件若重演,自己...嗯..通常是吃軟不吃硬啦,不要讓所有人覺得妳們都是為了錢錢另外,我當初為何會覺得有問題,其實很簡單....因為,選項裡面明明就是可以"重建,然後照樣分比例"為何一定要買下來,排除對方的權利?也還是可以把重建後的一樓分配給對方,不是嗎????讓老人家親自跟他拜訪,說明你們改建的目的,以及建後分配不會少給對方比例
我們要分給他,他不要事情解決了,他兒子說不重蓋,孫子要改跟女生姓謝謝各位補充,基地面積小,無法一樓分回店面那招也是我父親叫他兒子的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