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hiva6666 (vava)》之銘言:
: 我是公職人員.....有同仁假借民眾身分誣告我
你怎麼發現的?有證據嗎?
有證據證明此事,你「才可能」提告對方:偽造文書、誣告。
: 拿出一大段罪狀 陳情到上級機關的人事室 因為他已經讓我可能受到處罰的危險
: 捏造的是誇大後又重組的事實 我想請問實務上 我如果告這條罪狀 檢察官會受理嗎??
你形容的很抽象,暫不討論。
: 受理之後 要找出他是誰.....找警察到上級機關調信箱地址或是找ip
這樣說吧~
蹩腳的可能會露出馬腳,專業的你不一定抓的到。
: 因為我看到以下的新聞 看起來是會受理
新聞看看就好,別往心裡去。
: http://www.mypeople.tw/index.php?r=site/article&id=1615702 全文網址
: 民眾陳情卻捏造事實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恐涉刑法誣告罪
: 然而「陳情」與「檢舉」,往往僅有一線之隔,人民進行陳情時,如果所陳情事項屬實,
: 將導致所陳情之對象(公務員)遭受懲戒之可能時,即有公務員懲戒法之適用,然而如果
: 所陳情事項內容為杜撰虛構,此時,陳情之民眾,可能會涉有刑法誣告罪之刑責。
: 或許一般人或覺得刑法上的誣告罪只是處罰對他人濫行告訴或告發的行為,然而從構成要
: 件上來看,只要行為人有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的意圖,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時,就有
: 可能成立誣告罪。這裡的「懲戒處分」,依實務見解,指的就是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的各種
: 懲戒處分。所以,只要一部或全部申告事實屬於故意虛構杜撰,使被誣告人因虛偽之申告
: ,而有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危險時,申告人就會觸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的誣告罪,該罪最
: 高可以處7年有期徒刑,而且不能易科罰金。
: 總而言之,民眾於表達個人對於公務員執行職務的意見時,請保持平和理性,並翔實反映
: ,如果陳情內容過於誇張而悖離事實甚或憑空杜撰及漫意指摘,逾越言論自由的保護界線
: ,即可能涉及上述刑法誣告罪的刑事責任,務請注意。
: 想請問一下 若是有不妥之處 我會立刻刪除文章 不好意思
: 因為本單位 一年內出現很多次這種事情 機關首長也很想遏止這個歪風
簡單講,你有幾分證據才能講幾分話。
論述再多,如果沒有證據支持,檢察官跟法官都不會走心。
我猜、我想、我感覺,如果沒有人證物證不叫合理懷疑,叫自我感覺。
又如果子虛烏有,和你無辜受牽連被波及~
例如康軒案。
根本就不是那個女職員檢舉老闆。
但有人栽贓嫁禍,老闆娘不知情信以為真、或知情將錯就錯,在群組公然侮辱。
不論是眼紅、或曾追求不到,栽贓嫁禍的是她直屬長官,事件爆發(被?)提早退休。
為何老闆要信?
為何要放話說她背骨?
因為她從大學畢業後就一直在康軒,經理級帶30人團隊,而且沒有簽保密協議、競業條款。
如果她因此自願離職,老闆可以省不少資遣費,而且同業也不敢用她。
後來她找勞工局投訴,老闆賠錢和解,但和解有簽保密協議。
她有簽保密協議不能說,我沒有XD
同理可證。
她在私人企業受到不白之冤解僱,都能找勞工局投訴,你是公職人員一樣可以。
其次是,她擺明是被誣賴,事情還鬧大到到全國版面,她都沒提誣告~
你覺得你的事件能上新聞?
但我個人建議,如果你沒有其他不敢告人的資訊,確實可以訴求於媒體。
永和市公所員工假扮民眾栽贓檢舉同仁、雲林縣政府衛生局員工假扮民眾栽贓檢舉同仁~
這類新聞比較有輿論壓力,而且新聞一出相關單位大概都知道在講誰,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