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在路邊停車
然後收費員誤把我的車牌號碼給key錯
因此查記錄當然不會查到我的
但我確實有停車
但我發現收費員上面的單子key錯了
所以我故意不繳費,想說誰叫你自己要key錯
結果,因為逾期,而導致被錯key的車主又另外收到遲繳的罰款
而那位車主則提出他當時並沒有在那邊停車
後來又追查到我這
這時除了 不當得利 以外,有其他的罪可能成立嗎?
另外,不當得利的部分是只有停車費,還是包括因此未繳而衍伸出的遲繳罰款?
想想各法條好像都沒有成立的可能性?
論詐欺,停車單車號本來就不是我自己key的,我只是因此不主動繳錢而已
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先別提收費員是不是公務員,是公務員自己登錯我沒使他登載不實
論侵占 論強制罪 好像都不對
這種行為可能會觸犯哪條法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