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一場車禍中 有造成對方跌倒 而我開緊張 機車油門一直催催到有路人告訴我 車禍
了我又返回現場 在警察局的筆錄中 也形成了 肇事逃逸的公訴罪
在上個月中旬 已經跟對方達成了 和解 但是根據 肇事逃逸的罪責 恐怕沒辦法直接測銷
刑事訴訟的相關罪責 下個禮拜要在監理站 開庭來釐清責任 如果確認 當我一個身心障礙
者被緩起訴或不起訴處分的話 監理站的行政處罰仍然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2條第4
項撤銷駕照
請教大家的是 可以爭取 維持有照駕駛嗎 還是說不可以 和解非和解肇事逃逸 不可以用
和解 來去除 公訴罪的處罰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