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單純在網路上公佈他人病歷

作者: noviawu (novia)   2021-03-16 18:53:06
※ 引述《FATTY2108 (肥好想進台大呀)》之銘言:
: 這樣會有個資法中的刑事責任嗎?
: 阿肥記得個資法在105年修法
: 變成要有損及他人利益
: 或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的不法利益
: 才符合構成要件
: 如果只是單純公佈病歷沒有營利之類行為
: 是否不會構成個資法第41條?
:
作者: FATTY2108 (肥好想進台大呀)   2021-03-16 20:08:00
這我早就看過了,但我疑問是,公佈他人病歷(如連勝文的槍傷),讓大家公評傷勢是否造假,這到底損及他什麼利益?病歷也是合法管道取得(如閱卷),這樣也會有個資法的刑責嗎?或對方只能民事求償?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1-03-17 08:26:00
閱卷也得相關人士才能閱卷,又不是每個人説閱就能閱但你公開是對所有人公開難道卷裡有的都能公開?卷裡可能還有名字電話地址身份證甚至信用卡號呢...病歷本身就是隱私
作者: bluedolphin ( GENAU)   2021-03-17 16:57:00
病歷在第6條明定除特定條件不得蒐集、處理、利用只要你對病歷的蒐集、處理、利用不是特定條件都違法跟是否涉及利益無關喔忘了看41 42條的罰則 未經同意公布他人病歷不就損害其隱私權? 這不就算是損害他人之利益?
作者: FATTY2108 (肥好想進台大呀)   2021-03-17 20:28:00
利益跟權利不一樣,否則任何公佈個資的行為都會構成刑責,因為都侵害隱私權,又因為閱卷合法蒐集病歷有個資法第六條之合法事由可以合法蒐集麻煩看清楚我問題,我是問什麼時候構成「刑責」,一般而言只能民事求償才符合105年修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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