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
我妹第一天上班校方就要她簽定期契約,
合約終止日為7/31,
契約上寫「需經一個月前預告」才能離職,
若在契約期間離職者,
剩餘契約期「以每月5000元計算,『捐入』校內教育儲蓄帳戶」,
妹妹目前剛到職五天,
還在交接期(原職務人員3月底離職),
但在交接這幾天明顯感受到未來的工作量很大,
許多業務短期內難以熟悉上手,
但四月後將無人可問及協助引導業務,
她深感未來四個多月無法勝任工作,
所以想在一週內離職再找其他工作。
1.請問她到職未滿一個月,無法經一個月前預告離職,是否違約?
2.若她順利離職後未捐款2萬多元到該校的教育儲蓄帳戶,校方可興訟追討嗎?
附上合約重點
https://i.imgur.com/62et2qc.jpg
ps. 其實個人認為合約明訂提早離職要捐款比較像唬人的,妹妹的薪水也不是學校自掏腰包,是由教育局的助理員經費支出的,這筆錢學校沒用完的話,剩餘款年末還要繳回公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