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drkh (eutatosp)
2021-04-16 06:40:28善款捐贈人捐錢的目的是想把己之財務的所有權移轉給災難受害人.
中間經手的單位應該只是"善款代轉"的角色, 只能負責將錢如數送到受贈者手中.
可是, 歷來善款收受的公家機關卻可任意支配善款的用途.
請問, 有何法條賦予善款收受單位支配善款的權力?
有此疑問是因為民意代表或里長有時會收到指定轉交給某人的善款,
如果收受善款的公家機關可以支配善款, 那麼, 這些收到善款的民意代表
或里長豈非也可同理比照而支配善款了嗎?
作者:
drkh (eutatosp)
2021-04-16 20:15:00樓上, 我還真去看了公益勸募條例. 但據該條例, 所謂公益, 係"指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 但災難受害人, 如此次太魯閣號事件的受害人, 並非"不特定多數人", 應不適用此條例.此條例應是管理"為興辦公益活動或事業"而勸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