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版的鄉民大大們好
在下有個關於房屋持份處理的法律問題想請教各位大大,在此先謝過。
我家的房子一開始持有人是我的父親,N年前我父親亡故後,
房子的持份為:我母親、我、我姐姐 三人共同繼承,一人持份1/3
之後我的母親也亡故了,目前我家的房子是由我與我姐姐兩個共同持有,一人持有1/2。
最近我跟我姐姐想把房子產權的事處理一下,於是兩人協調,由我本人以400萬的現金購
買我姐姐持有的1/2產權。
想請問法律版鄉民大大,像這樣的行為,是否能用互相贈與的方式來處理,以利節省稅金
的產生呢?
我的想法是:我先贈與200萬元給我姐姐,待一兩年後再一次贈與200萬;然後我姐姐也是
利用贈與的方式把房子持分贈送給我。
請問這樣子可行嗎?
還是這樣應該是屬於「交易」行為呢?
以上是在下的問題求助,還請法律版大大多多賜教指點,
有其他更好的意見也請不吝告知,非常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