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我了解,我國看守所的待遇跟監獄差不多
看守所關押的大致上有三種人
1.被羈押的被告
2.已定讞,尚未執行的死刑犯
3.因為作業流程或監獄爆滿,所以暫時關押在看守所的囚犯
3的情況跟監獄一樣的待遇我是沒有什麼意見
2的情況我們是判他死刑其實沒有額外判他自由刑這可能有點爭議,不過這裡先不討論
但是我想討論的是1的情況,他們是還沒判決定讞的「人」
依照無罪推定的原則,他們在判決定讞前還是普通老百姓
只是因為訴訟程序要保全證據、防止逃亡等必要原因,國家暫時去限制他們的人身自由
跟判決定讞的囚犯是要被處罰、被矯正的目的是不一樣的
既然目的不一樣,關押的待遇怎麼可以是一樣的?這合憲合法嗎?
所以我主張看守所應該區分「囚犯看守所」和「被告看守所」兩類
「囚犯看守所」就跟目前一樣的監獄管理方式
「被告看守所」應該跟普通老百姓的待遇一樣,生活設施應該比照社會上的平價旅館或公寓
在生活上他們應該過跟普通人一樣的生活,如廁、沐浴都應完全保障隱私
飲食、運動、寢具都應該跟社會上無異
只是自由受限制不能任意離開而已(當然禁見的情況須另外管制通訊)
類似軟禁的概念
因為還沒判決定讞他就是無罪,國家不應該用囚犯的待遇去處罰他
當然會有人說,可是如果後來判有罪,羈押期間可以折抵刑期誒
這個部分就可以再討論該如何修法,當然取決於社會共識和立法委員們的大筆
以我的淺見我國監獄待遇已經是在已開發國家的後段班
我會支持雖然羈押期間待遇變好,還是可以照樣折抵
大家覺得看守所的待遇是否有必要區分判決定讞前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