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法定扶養義務」與「繼承權喪失」不同
二者於法律上並無直接關聯
經免除對其扶養義務之人,並不當然喪失繼承權
反之,喪失繼承權之人,也不當然免除子女對其之扶養義務
子女對父母所負扶養義務,為「法定扶養義務」
即使父母從子女出生後即不聞不問
在子女依法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前
子女對父母仍須負擔扶養義務
父母為子女之「法定第二順位繼承人」
換言之,必須子女過世前並無子嗣,且未立遺囑
遺產才會輪到其父母繼承
如子女不希望遺產由其父母繼承,可以選擇:
1. 預立遺囑(但仍須保留法定特留分)
2. 依法訴請法院判其喪失繼承權(民法第1145條)
3. 生前贈與(可能有稅賦或其他考量)
4. 生子或收養(子女為法定第一順位繼承人)
至於父母對子女未盡扶養義務會不會喪失繼承權
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可能有機會
但未為扶養,能不能算是重大虐待或侮辱,我想就見仁見智了....
民法第1145條第1項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 引述《yangtokyo (楊楊)》之銘言:
: 韓國通過具荷拉法,
: 未盡扶養事實的父母無權繼承子女的遺產,
: https://www.koreastardaily.com/tc/news/135177
: 看到兩篇文章在談子女可申請對未盡撫養事實的父母提出免除扶養權,
: https://udn.com/news/amp/story/7321/4748995
: 其中這篇案主是癌症末期,
: 表示死後不想讓沒有撫養她的父親拿到她的遺產;
: 遺產和扶養費應該是兩件事吧?
: 想請問目前既有的法條中,可以免除扶養,這包含遺產嗎?謝謝!
: https://thebetteraging.businesstoday.com.tw/article/detail/201910160066/157883
: /%E4%B8%AD%E5%B9%B4%E5%BE%8C%E7%BD%B9%E7%99%8C%E5%8E%BB%E4%B8%96%EF%BC%8C%E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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