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大前輩好
有一個問題想請教,
朋友家裡有一塊農地租人種菜20年,近期想收回自己處理,想說退所有租金及給付額外的金
額給承租人,但承租人認知地上物投資的金額太大,要遠高於這金額才解約,一開始土地租
賃契約書是有公證,但合約沒有寫到任何解約的條件與賠償,只有本契約有未盡之事宜,適
用於現行法令規定及一般社會慣例。
我想請教:
1)能否單方提前解約,若可以解約賠償有無法定或社會慣例標準
2)條約裡有寫到租賃期間若政府徵收或土地重劃租金收至當月底,雙方同意無條件終止租約
。我們最近因臨地問題重新鑑界,原本少了200多坪,且原本租約是山坡地農牧用地,現在
是一般農業用地,可否用這條件提前終止合約。
謝謝賜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