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過期食品(沖泡類飲品):
公司「餽贈」給員工的食品,存在以下兩項情形,請問是否已經違法:
一.已確定逾期
二.未貼中文標籤
依小弟個人查詢相關法條的論點為:
第一項「已逾期商品」係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8項: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八、逾有效日期。
第二項「未貼中文標籤」係違反食安法第22條: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
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詢問該公司主管,得到的回覆為:
如果公司是「贈送給內部員工」應該沒有法律上的疑慮,員工要收就收、員工不收就算了
,但是如果收下該商品的員工自行拿去對外販售該商品,則違法行為屬於該員工本身。
請問是否真如該公司主管所述,過期食品「餽贈」給內部員工是不違法的呢?又該主管舉
例像是許多超商、連鎖飲品店,也會將過期食品無償贈與員工食用,所以屬於正常行為呢
,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