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因停車糾紛,兩人在路邊互歐致傷.隨後雙方都持驗傷報告提告
進度:目前已收到起訴書, 上面載明雙方均犯害傷罪嫌,
並依刑事251條第一項提起公訴.
我的問題:
1. 收到起訴書, 是否代表檢方沒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後續還要出庭是嗎?
2. 偵查庭結束後檢查官有幫我們送調解會, 互歐互告傷害的小案件,
雙方也都挫傷、擦傷的輕傷(開調解會時都恢復了)對方堅持說是我先打他,
他才防衛, 要我賠六萬才肯和解, 最後不歡而散.
(路口有監視器,互歐過程都有拍到, 有可能拍不太清楚是誰先動手.
但我記得是他先打人)
其實我也沒要計較這些,只想雙方撤告和解就好了. 我也清楚,最後法官判決
絕對是雙方各判傷害罪罰錢結案.
但對方似乎腦燒硬要走法院, 我能做什麼有利於自已的準備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