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 把自己的帳戶借給他人,而他人拿這個帳戶去詐騙的話
帳戶的所有人會成立幫助犯
理由是帳戶所有人應可以預見其帳戶會被拿去做不法用途的可能性
故屬於不確定故意的幫助犯
這是目前司法統一的見解
那差不多的情形
假如在某一消費場所撿到一串鑰匙,並送至服務台提供失物招領
而負責保管的人,並未確定來招領者是否為本人,就這樣隨便的把鑰匙交給號稱的失主
如果之後車輛被偷,有無可能成立竊盜幫助犯?
理由是應該確認是否為遺失物本人,卻未加以證明之
(如果是被假失主騙,那另當一回事,但這邊是假設連基本確認都沒做)
隨便就把鑰匙交給自稱遺失者
這樣如果是假車主,其實竊盜的風險本來就是很高
是否有可能成立竊盜罪的不確定故意之幫助犯?
既然領取的人自稱是失主,保管者主觀上就會認為他是所有人而交付鑰匙,就不會有幫助竊盜的不確定故意啊,否則所有被拿來行兇的菜刀、毒藥,出售的商人也不可能一一確認購買者是否用來行兇,不就都要論以幫助犯了嗎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21-07-07 21:03:00不是每個人都會讀空氣,也沒有法律這麼要求, 而且你會?
作者:
taipoo (要成功要積極)
2021-07-08 00:59:00不能明確判定失主的物件不算,但若是身分證等明確物就算是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21-07-08 10:45:00因為正常狀況下不會把帳戶「無償」借給陌生人,通常都是貪圖利益才出借
作者:
JustSad (職業路人)
2021-07-08 11:12:00火星便利商店店員應該有一半都在牢獄中~打火機跟保險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