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告人,已經爬文和google但還是不太理解
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一、
官司是民事簡易訴訟程序
雙方先五月開調解庭結束,再來的通知就是於8/25開辯論庭
對造的答辯狀是在8/19才送達
我已經準備了民事辯論意旨狀,但來不及陳報和寄發繕本
請問我可以在開庭時就先庭呈嗎?
或是等辯論庭結束之後再陳報即可?
二、
因為找不太到範本
想請問辯論意旨狀是不是把民事起訴狀沒說明的部分補充就好?
或是應該把民事起訴狀的內容都納入,包含訴之聲明和事實及理由都再寫入一次?
三、
我提出的證據有錄音檔和錄音譯文
錄音檔的隨身碟僅陳報給法院,繕本則沒有附隨身碟(有在繕本上備註)
對造答辯狀中不承認錄音證據的真實性
請問我可以當庭給對造嗎?或是根本不用理對方?
四、
民事辯論意旨狀是不是在辯論終結前可以多次陳報,且每次都可以再附上證據?
不好意思,問了很多笨問題
謝謝您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