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現在的刑法
只分成 告訴乃論和非告訴乃論兩種
這樣的分類會不會太粗略
某些情況下甚至可以說無視被害者的意志
甚至還有怕被害者不敢提告,所以把罪名從告訴乃論修改成非告訴乃論這種愚蠢修法
那是不是應該再增加中間的分類會比較洽當
例如:原則非告訴乃論,但被害人得申請撤銷
就是某些罪名牽涉到被害者本身,怕被害者不敢提告,因此由檢察官提起公訴
但是給被害者一個機會可以撤銷提告
和告訴乃論不同,告訴乃論有些人會懶得告,有些人會不敢告
檢察官也不會主動起訴
但是原則非告訴乃論,檢察官主動提起公訴,但是被害者可以撤銷
這樣可以兩邊都兼顧到
是否增加新的分類會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