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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均以未曾觸法為前提
※ 引述《SDMAN ( )》之銘言:
: 1.姑丈有前妻及前妻所生子女,離婚近18年。
與前妻離婚近18年,現有婚姻
因此現在婚姻持續時間短於18年
往前推算,現有婚姻為民國92年後成立
推定採用現行法定夫妻財產制
: 2.姑姑與姑丈結婚後有購入農地,有一子A(我表
: 弟),土地持有人為姑姑,姑丈有因為這些農地辦
: 理自耕農身分。
婚後購入不動產,除非可證明為單方出資
或由某方婚前財產(包括繼承所得、婚前既有)支應
否則會視為雙方共有
儘管登記在令姑姑名下
但會先依剩餘財產分配,再將令姑丈分配到的部分列入其遺產
是否有自耕農身份充其量只是證明使用者
對於所有權並沒有多大的影響
: 3.當年姑丈與姑姑婚前並未協議婚後財產狀態,請
: 問若姑丈離世,姑丈前妻之子女是否有主張農地
: 為夫妻共有財產,而影響A繼承的可能性?
已如上述
: 4.若3為可能,目前有無方式能確確保該農地的
: 唯一繼承者為A?
首先,若令姑丈尚有意思表示能力
找律師寫遺囑或立據表示贈與是最直接的方法
若令姑丈已陷入昏迷、意識混沌或已身故
恐怕能做的不多
以上只是單純從既有民法的婚姻財產制分析
農地可能另有諸多特別法規限制
建議找律師或地政士諮詢
一點淺見,請酌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