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面一篇還沒打完就手殘送出了,只能自刪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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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學習民法裡繼承的篇章,
其中第1223條的特留分意義在於就算被繼承人主觀想要把遺產全給某人,
配偶、血親等還是可以依法獲得一定比例的遺產
想像中,這樣的法條應該是避免老人跟子孫吵架意氣用事直接把遺產通通給別人
然後子孫一毛都分不到
所以才立法保障一個最低的遺產分配額
做題目時也才了解這是為了落實親屬法中的扶養義務
https://yamol.tw/item.php?id=457511
我的問題是,如果老人真的跟子孫鬧不合,而不想讓他們繼承到財產的話
是不是還是有辦法繞過去?
比如說死之前就先把財產通通贈與給他人,可能是友人或慈善機構
這樣子配偶與血親就算想要依照1223依法請求特留分的時候還是一毛都拿不到吧?
(Yes or no?)
理論是理論,不知道現實有發生過什麼樣的實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