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RaY4451 (R.K)
2021-09-09 14:45:41上面一篇還沒打完就手殘送出了,只能自刪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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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學習民法裡繼承的篇章,
其中第1223條的特留分意義在於就算被繼承人主觀想要把遺產全給某人,
配偶、血親等還是可以依法獲得一定比例的遺產
想像中,這樣的法條應該是避免老人跟子孫吵架意氣用事直接把遺產通通給別人
然後子孫一毛都分不到
所以才立法保障一個最低的遺產分配額
做題目時也才了解這是為了落實親屬法中的扶養義務
https://yamol.tw/item.php?id=457511
我的問題是,如果老人真的跟子孫鬧不合,而不想讓他們繼承到財產的話
是不是還是有辦法繞過去?
比如說死之前就先把財產通通贈與給他人,可能是友人或慈善機構
這樣子配偶與血親就算想要依照1223依法請求特留分的時候還是一毛都拿不到吧?
(Yes or no?)
理論是理論,不知道現實有發生過什麼樣的實例呢?
實務上可多了,一堆中國籍配偶來台灣嫁給老人然後就在幾年間將老人的財產過到自己名下等老人走了,小孩才發現老人家了然一身了然後就開始打官司,不過通常會發生這種事的小孩跟父親都不會很親,官司就啥證據都拿不出來,都輸掉以前這招就叫做黑寡婦專門找老兵結婚,結了一個又一個不過這嚴格來說也不是所謂繞過特留分,而是遺產為0
生前處分這個很常見啊但問題就是拿了錢就跑的後代衍生問題也沒少過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21-09-09 15:59:00遺產只有負債就沒這問題啦
作者:
CKYww (CKY)
2021-09-09 23:07:00生前贈與是個方法 但稅會很麻煩 尤其土地增值稅通常不少
歸扣那也只是最後如果還有剩要分的時候被歸扣啊...生前分完的話死後也沒啥好歸扣的 沒辦法強制吐回去分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1-09-10 10:23:00生前全數捐出去,就沒有特留分的問題了(茶)只要生前處分財產,讓財產不在自己名下,一切免煩惱(茶)有個技術手法叫做 附條件贈與,也就是受贈人如未達成承諾贈與人當初贈與財產時的設定條件,贈與人可以到法院撤銷贈與
10:23應該是上班時間了吧 公務人員某m利用上班時間玩ptt似乎不太適當吧
作者:
KHlawtel (法律事務所)
2021-09-13 12:08:00真正有錢就信託,付一點費用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