狀況劇開始
某A曾經做過一件爭議的事情(以下通稱爭議事項)
某B在網路上痛罵某A做出爭議事項
結果某A提告某B誹謗,附帶但書絕不和解
某B於偵查庭拿出某A有做出爭議事項的實質證據佐證自己沒有誹謗某A
之後檢察官援以刑法310-3為由不起訴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狀況劇結束
曾經在網路上看到一則判例
A和B在FB吵架,A告B妨害名譽,一樣以310-3不起訴
後B反告A誣告,成功將A起訴並判刑
理由是A「捏造」自己沒有做過B陳述的事項,屬虛構事實故構成誣告
(可能需要請鄉民神一下舊聞,太久沒跟了)
問題:
對方陳述事實還硬告對方誹謗,這樣構成誣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