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反話會構成公然侮辱嗎

作者: eternity4 (有點胖)   2021-09-07 14:41:24
各位大大好,有個法律小問題想請教
假如某A在公眾場合對某B說:
這輩子還沒看過像你
1.長這麼帥,
2.長這麼漂亮,
3.身材這麼好
的人
像這樣使用各種極度正面的形容詞,公然去對一個其實長相很不佳,身材很差的人說這種話,讓大家聽了只會想笑
當B聽到肯定感覺受辱,但A說話內容不僅沒帶髒字,還都是使用極度正面形容詞,這樣公然侮辱會成立嗎?
感覺外表美麗與醜跟胖瘦都沒有標準,如何證明A再說真話還是反話?
如果成立,法官認為A說反話,那B不就是法官認證的醜,胖,…等等,還是說全靠法官自由心證就能判決?
不知道以前是否有這種類似的判決
感謝各位替我解答
作者: mas1995 (企鵝底迪)   2021-09-07 17:26:00
法官沒有認證什麼醜不醜啊他只會判斷該行為有沒有貶損他人的名譽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1-09-07 19:10:00
同1樓,法官只會逐一檢視行為人之行為有無構成要件該當、阻卻違法事由、阻卻罪責事由而已。BTW,我覺得本件即使B提出刑事告訴,檢察官也會予以不起訴,所以案子並不會到法官那(除非B委任律師向法院提起自訴,但應該也是被告無罪之判決)。其實B聽到A說反話的當下,可以立即起身直視A雙眼並微笑點頭致意,同時說:「謝謝!您也是我這輩子見過最溫文儒雅、知書達禮的人。」說完之後,立刻優雅轉身離開現場就好啦~
作者: ultratimes   2021-09-07 20:54:00
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法官可以引述這一句話吧雖然他是民法,但在別的法律遇到問題時引用其他法律的解釋是常有的事
作者: eternity4 (有點胖)   2021-09-07 20:56:00
謝謝大大們回答,所以是否用反話(稱讚詞),因為字面上都是正面的,就一定不構成公然侮辱嗎,像是對一位殘障工作者說:我看也只有像您這麼高~貴的人才能做這種高~貴的工作,我們可沒辦法唷~,呵呵呵。這種話聽起來就很羞辱人跟刺耳,是不是就算提告也一定不構成公然侮辱呢?只因為文字中並無侮辱用詞當事人一定會反駁說,:我說的話可是字字句句在讚美他,哪是在罵他?這樣是否就無解了……法官並不會讀心術可知道他內心真實想法,但光從字面上無貶義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21-09-07 21:09:00
刑法謙抑原則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1-09-07 21:28:00
12樓…刑法可以比附援引喔??To原波:如果客觀上根本就不該當「侮辱」的要件,行為人主觀為何根本在所不問,直接將不成立公然侮辱了。
作者: edieedie (一代一代)   2021-09-07 23:59:00
用民法?
作者: ultratimes   2021-09-08 07:12:00
刑法本身不能引用其他法律,但是判斷要件就難說了因為刑法本來就沒將"公然侮辱"定義很清楚既然沒定義清楚,引用其他法律本來就很正常更何況詞彙本來就會與時俱進,有人罵別人是"馬英九"結果被告的有看過嗎?不然如果我說某人是"高級人種" 這種你覺得無貶意?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1-09-08 13:51:00
原來刑法各罪的構成要件不是刑法…然後討論客觀構成要件時,要探求行為人其主觀真意??以上是哪門獨創的新見解?超級黑人問號!
作者: ultratimes   2021-09-08 13:59:00
那請問 罵別人馬英九結果被告那是怎麼回事?馬英九三個字有負面到嗎?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1-09-08 22:43:00
查刑法各罪之構成要件,有時候確實會因無法鉅細靡遺地描述所有情狀,而在立法技術上用「不確定法律概念」予以規範(當然前提是該規範合於憲法「明確性原則」之要求)。次查刑法上之「不確定法律概念」和你所述之「刑法引用其他法律很正常」二者之間,我不知道你是如何將二者作連結,甚至畫上等號的?又查刑法禁止比附援引(或稱類推適用之禁止)應該是各大學法學院裡刑總第一堂課老師除聊天內容以外,一定會再三強調的;刑法教科書也會提及。再查你除了主張援引民法之規定,還是以不利於行為人之推測其主觀意思來入其罪的角度切入,這完全是顛覆性的獨創(如果要全國法院以你自己賦予「侮辱」二字的特殊意義來入行為人於罪,不僅於意義上難以理解,且非受規範者可得預見,更無法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板友之造法,明顯違反權力分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法治國原則等憲法本質重要的原理原則嚴重扞格)…復查故意犯是否成立刑法某各罪之審查,應從客觀構成要件→主觀構成要件→違法性→有責性,逐次分別為檢視,你怎麼會在討論客觀構成要件時,又摻雜進行為人的動機呢?末查你舉的某人名例子,一來跟原波題設「明顯說反話」意旨無涉(具體一點說:名詞的相反詞是?原波是在問形容詞欸~);二來實務上指別人是馬前總統、陳前總統,沒有被起訴或裁判認為構成公然侮辱罪之前例可循,不懂你舉該例子來救援你想法的點是?
作者: samallan (閃雲)   2021-09-09 00:32:00
已去信建議u板友正面回應促進討論,暫以m文限制刪除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21-09-09 01:33:00
推je大的用心 但我猜某u應該不太可能改變他的行事作風的
作者: ultratimes   2021-09-09 06:01:00
文字的意義本來就會隨時代而有不同的意義解釋像是 天龍人,從表面上看起來有任何侮縟之意嗎?但現在的解釋,卻是指他人驕傲自大刑法僅寫侮辱,但並未提及何種詞彙才叫侮辱因此對於詞彙解釋,有些法官會引據字典上的意思但也有些人認為必須探究本意,而並非表面上的意思
作者: samallan (閃雲)   2021-09-09 09:03:00
"天龍人"無侮辱意涵,台北地院101自1刑事判決供參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21-09-09 10:15:00
搞不好過陣子u大師就會覺得“u大師“一詞有貶意 算是公然侮辱了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1-09-09 12:44:00
努力幫忙發問板友澄清那麼久,乾蝦65樓的板主終於看到惹QAQ也謝謝66樓~我真的滿怕他自己個人獨創的荒謬東西會讓上來發問的板友信以為真(畢竟不能苛求每個發問者都學過法律或具備基本法學判斷能力)。發問板友若因其答覆內容,認為我國實務如斯運作,甚至因此而提出告訴或自訴,於獲不利處分或裁判時,再反過頭來怪罪司法體系…。如此,他的恣意答覆不僅對寶貴司法資源而言是浪費,對付出勞時費用的板友顯有虧欠,更可能斲傷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像本件刑法問題,他的手法是引用民法第98條文字,搭配自己似是而非的恣意詮釋,再用「法官可以如何…」、「常有的事」云云包裝成實務上會如斯處理的模樣。經板友質疑後,他不僅不查證,主動向發問板友澄清,還斬釘截鐵地繼續傳教…是否懇請貴板友能移駕傳教板,不要恣意於法律板板友問題下方盡情地傳教,避免有貽害法律板無辜的發問板友之虞呢?
作者: ultratimes   2021-09-09 17:54:00
那從另一個方面來切入好了,公然侮辱可以切成兩塊一個是侮辱的對象,一個是侮辱所用的言詞目前依實務經驗,公然侮辱的對象,不需要指名道姓對象是誰,只需要讓大家知道你在講誰就好那為何侮辱的言詞,就一定要表面上就是辱罵才行?許多文字表面非辱罵,但卻是辱罵的意思照這樣說,法律也沒規定公然侮辱對於名字必須一致但目前通說是只要能客觀看出在罵誰即可這絕對是有討論的空間,即使目前沒有案例,也難保未來不會出現這樣的案例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1-09-09 19:39:00
(深呼吸~)1.你始終沒有針對爭點(發問板友所詢題旨或其他板友回覆之內容)發言R…你總是想到什麼就說什麼,無窮無盡地討論失焦與遍地開花。我為我之前逝去的時間哭泣與哀悼QAQ2.你的個人創見部分,拜託請你留言前面標註【個人獨創】謝謝~寫在你發表「你覺得」「未來」實務「可能」會如何演變的答覆前面,讓發問板友一目瞭然地知道這不是「現行法院實務」運作方式即可。※板友會來法律板詢問法律問題且明指「有無類似之判決」?就是要知道現行實務如何運作。舉凡:最新大法官釋字怎麼說、最高法院現在認為如何…等!並不是要聽你發表個人獨創高見(何況還自行把它包裝成現行實務意見的外觀,足使一般人有混淆誤認之虞),更不是類似股板要詢問未來實務走向欸…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21-09-09 20:28:00
je大辛苦了 不過您只是在對牛彈琴罷了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1-09-09 20:46:00
座中泣下誰最多?江州司馬青衫濕。嗚嗚嗚
作者: samallan (閃雲)   2021-09-10 10:35:00
板主主觀認定後續討論已無交集,本文不再強制保留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