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有個法律小問題想請教
假如某A在公眾場合對某B說:
這輩子還沒看過像你
1.長這麼帥,
2.長這麼漂亮,
3.身材這麼好
的人
像這樣使用各種極度正面的形容詞,公然去對一個其實長相很不佳,身材很差的人說這種話,讓大家聽了只會想笑
當B聽到肯定感覺受辱,但A說話內容不僅沒帶髒字,還都是使用極度正面形容詞,這樣公然侮辱會成立嗎?
感覺外表美麗與醜跟胖瘦都沒有標準,如何證明A再說真話還是反話?
如果成立,法官認為A說反話,那B不就是法官認證的醜,胖,…等等,還是說全靠法官自由心證就能判決?
不知道以前是否有這種類似的判決
感謝各位替我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