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1-09-10 10:33:00??? 不管租期如何,若今天租約明文有"中止"條件時任一方都必須循此契約條文來解決至於租金調整? 那也是一樣啊而且,雖然大家講的是超過五年的租約不受不破保障(民425)但這條文有解釋空間 "契約已經走幾年了"???而且425調2項講的是"逾5年的部分"換言之一份契約若訂9年,即使沒公證,五年內依然受到保障不然,110年訂兩份租約,一份3年,一份9年111年買賣,結果同樣契約,訂到114受保障,121卻要被中止?民法當初修法真意,真的允許這樣子搞嗎??某位自許專業法律人,可以說說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