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看到有人受到生命危險 攻擊加害者 有罪嗎

作者: ThankU9527   2021-09-29 12:01:15
https://reurl.cc/mvoOlV
最近有個駭人聽聞的挖眼狂徒
我看到影片裡有個電子磅秤
突然靈機一動
如果我當下在那 報警太慢了
我可能會想拿那個磅秤砸他的頭來阻止他
如果他變植物人 或死亡
我需要為此負責嗎
幾個前提
當下看起來那女生是有生命危險的
我只砸了一次 他暈倒後沒有再繼續追打
感謝各位法律界的大神解答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21-09-29 12:08:00
有沒有聽過正當防衛呢?刑法第24條第1項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
作者: p51314 (市長2.0)   2021-09-29 12:49:00
他變植物人或死亡 可能變防衛過當 有罪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21-09-29 13:10:00
即使是店員自行反擊在台灣都可能被法官判防衛過當了你竟然會想旁人可以無罪
作者: Lailungsheng (原來我是蕭遠山...)   2021-09-29 13:26:00
攻擊是不行,推開致死就可以…拿磅秤砸就是故意了,我主張推開防禦
作者: GeorgeKimo (想當空氣)   2021-09-29 13:44:00
我覺得討論強制治療無期限才是這個案件該討論的。不能把病患的人權建立在民眾的生命身體安全風險上。我這樣講,可能會被說是法盲吧...
作者: stevenchiang (半分云)   2021-09-29 14:04:00
砸暈可能沒事;砸死或砸成植物人肯定有事判你防衛過當就是酌情處理了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1-09-29 14:40:00
要看狀況的 不能只拿已知的後果(眼睛受傷可能失明)判斷要以你做出防衛動作的時間點犯人的危險程度來評價是在罵人的時候? 撲上去抓著店員的頭的時候?不同的時間點會有不同的評價啊 如果是已經在攻擊店員你砸下去可能會有正當防衛的空間如果只是指著店員叫囂那當然不會砸下去也有分啊 能不能打身體就好不打頭?這很複雜的 很難劃出哪裡可以哪裡不行的分界線
作者: ghoul125 (午夜小肚肚)   2021-09-29 17:43:00
強制治療上限5年、精神病患者犯罪前收容相關措施和精神鑑定報告是否一位醫師做成即可作為論罪基礎,或許尚有討論空間。至於防衛過當的部分,個人認為當下先想辦法拉開他的手會是有效且較小的侵害手段,畢竟拿磅秤攻擊頭部,未必能立即有效解除挖眼的危機,跟拉開手相比也不是較小侵害手段,或許會有防衛過當的問題。當然如果情況更緊急,來不及上前拉開犯行人手,或許拿東西丟擲就會變成有效且侵害最小的手段,端看當時情形判斷。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21-09-29 20:16:00
正當防衛、防衛過當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21-09-30 01:19:00
補充一下 精神病患為無責任能力者亦有學說認為無法成立正當防衛 僅能成立緊急避難
作者: labil01 (拉比)   2021-09-30 15:48:00
防衛過當。端看受侵害的法益權衡以樓主舉例,該攻擊者(精神病患)是「徒手」攻擊,樓主覺得侵害的是身體(健康)法益還是生命法益?如果今天改成攻擊者「持菜刀」猛砍,侵害「生命」法益,那就可能成立正當防衛
作者: ghoul125 (午夜小肚肚)   2021-10-01 12:09:00
感謝32樓提醒,也來補充一下。採仍得主張正當防衛之見解者,主張要遵循三階段理論,也就是對於無責任能力人、具有緊密家庭關係者及自己先有挑唆行為而對方因此造成不法侵害時,主張正當防衛之人,應先行迴避>保護型防衛>攻擊型防衛。所以有如32樓所說採不得主張正當防衛之見解外,亦有採雖得主張正當防衛,但應遵循三階段理論之見解。另外正當防衛雖沒有像緊急避難在法益衡量部分要求保全利益要顯然優於犧牲利益,但也要求不能絕對失衡,例如店主拿刀砍死偷取糖果的小偷。這是稍微補充一下34樓所述的法益權衡部分。太久沒用到刑法,討論順便當作複習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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