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ukai123 (Mr. Pink)
2021-10-07 22:34:59搬家兩年,之前一直收到前屋主的信,
上個月警衛又請我簽收一個不是我們家的人的掛號信。
想說又是前屋主的就簽收,
過了幾天都收在廣告信的地方,
可能就跟其他廣告信的一起回收了,
結果這個月鄰居找警衛打電話上來說我簽收了重要物品。
但我現在完全找不到,應該是真的當回收丟掉了。
那完全裝在牛皮紙的信封,我跟家人也都沒拆。
完全不知道裡面是什麼,我真的以為是廣告紙
如果鄰居提 ,我有什麼辦法可以處理嗎?
先謝謝各位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21-10-08 00:05:00掛號你不簽退信就好,幹嘛要簽了又丟,事實上你並非前屋主的代理人,簽收確實有可能影響他人權利代收掛號應該會成立民法上的無因管理,管理人要負無過失責任(民法第174條第1項參照)
信封上有名字吧 要你簽屬就簽屬喔?可以交代管理員退件郵差或者拿去郵局櫃檯處理啊.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21-10-08 10:36:00樓上幾位都答非所問,原po問被告要怎麼辦,不是要討論他的過錯to原po:準備幾萬塊和解就好了, 不是啥大事
又不知道對方告他刑事還民事式怎樣建議?只能建議止損,這種事情一次一個案子,不是? (無辜
因為就不能怎麼辦...躺平啊頂多要對方舉證損失而已
原PO提供資訊不足,立刻判斷幾萬塊能和解會不會太武斷,人家裡面要是擺個5克拉GIA鑽戒,幾萬塊想和解?更別說這還可能構成毀損罪。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21-10-08 15:40:00毀損要有主觀故意
以原PO目前的敘述而言,他對於簽收信封為他人之物,且就回收該物有認知意欲,解釋上足以被認定有故意。
頂多說他有佔有故意 簽收要怎麼扯到毀損啊.."就回收該物有認知意欲"?!
毀損罪態樣包含以拋棄方式達到致令該物不堪使用原PO是簽收取得實際支配後,將該物回收,予以拋棄
作者:
OAzenO (すごいにゃ~)
2021-10-08 21:50:00如果真的是"過失"的遺失 那就損害賠償不是"故意"要回收的話 應該是不會吃到刑事
作者:
kejun (我是公的)
2021-10-10 08:59:00最簡單就賠錢。他要舉證該信封內的東西價值多少來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