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一個棘手的問題,
最近先生買二手屋有透過仲介,
現在房子已點交過戶,
因為錢比較吃緊,
所以談好這個月初再付房仲費,
當時有先開本票,先生有簽名。
月初先生去房仲公司繳仲介費,
當時負責的房仲不在,
也沒有交代辦公室助理小姐本票,
先生請小姐開一張已收到房仲費的收據證明(簽名+公司大小章),
事後房仲也確定有收到錢,
先生告知本票要趕快歸還才放心。
房仲推託一兩天,還說是開給公司,
鎖在公司保險箱應該由公司處理?
後來先生再三催促,房仲告知本票沒有鎖在保險箱找不到,已經有去法院提訴訟掛失,並
會開一張切結書證明以後有人拿該張本票取款會無效!?
我超級傻眼!
請問房仲公司有在搞鬼嗎?這件事我們該怎麼做?
可以告房仲並索賠嗎?謝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