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有支付命令(103/3/20)及債權憑證(104/3/24)
債務人名下無財產只有薪資收入
債務人加盟A公司,創立B公司(106/2/2)
當知道債權人要強執的時候(106/6/15)
債務人先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106/9/6)
強執暫停
106/12/18債務人敗訴
強執繼續
107/4/13債權人聲請拍賣債務人B公司的出資額
債務人就把B公司地址遷到他的戶籍地然後解散自己的加盟公司(B公司)(107/7/27)
108/3/27債務人對債權人提出刑事告訴
110/3/31債務人一審敗訴後於110/5/5提出上訴
110/9/16債務人二審敗訴
母公司(A公司)在原地址另設立C公司(107/3/28)
過了兩年又在原地址設立D(110/2/1)公司,隨後才廢止C公司(110/5/7廢止)
D公司的負責人是債務人的法定伴侶
債務人目前還是在原地址上班
母公司堅稱債務人非第三人員工卻在業務上一直都有往來
稅籍資料107~109年是債務人領取C公司的薪資
請問
1. 債務人這樣的行為是否有違反刑356毀損債權
2. 母公司的負責人有好幾家公司,但是從公司名稱可以辨別都是同樣類型的公司
我可以對母公司的負責人提出刑342詐欺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