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ultratimes ()》之銘言:
: 買東西時店員開立了發票給我
: 後來發現,該發票上面的計算有錯誤
: 於是拿去給店員重算
: 之後店員開了一筆正確的金額給我,但是舊的發票就作廢了
: 後來發現,舊的作廢發票號碼是中獎號碼
: 雖然有開新發票給我,但新的發票就剛好差1號
: 若非當時店員操作錯誤,就不需要作廢原本發票,那我就能中獎
: 現在該發票作廢了無法兌獎,但卻是中獎號碼
: 這種因店員操作失誤,導致中獎發票得作廢
: 若發票開講出來後該號碼卻是中獎號碼,可以求償嗎?
: 因為該店員的過失使得中獎發票作廢掉,這應該是民法中的過失吧
我想從幾個角度來談這個問題
首先,民法上因過失負有損害賠償責任的條件,在184條前段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上色的部分是我認為這個條文文義上的要件
一、故意或過失
二、不法
三、侵害他人權利
操作失誤造成發票作廢,OK,我接受這過程確有過失
發票中獎無法兌現,OK,我接受你主張自己有權利受侵害
那請問中間那個不法,是跑去哪裡了啊?
將錯誤發票作廢,換成正確金額的新發票
這應該沒有任何不法吧?
還是說您認為更換發票是違反法律的行為?
那先不論到底違反哪條法律
要求店員更換發票的您,是不是也要討論一下教唆犯成立的可能性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