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經過:
男性A與其男性朋友B(非同職場)聚餐。聚餐完畢臨別前,兩人擁抱(因為B最近不順遂,A
給予拍拍安慰)
後來B通過line向A表達不舒服,因為剛剛過程中A有碰到B的性器官。A其實沒印象,對話中
表示如果有不小心碰到,願意致歉。但是B不願意見面,同時表達「你應該知道該怎麼做」
。
後來得知B去報警了,A稍後也被通知去做筆錄。
他們擁抱的地方無監視器,無其他人證。
上週A的公司接獲社會局通知,老闆被要求調查這件事。同時也被要求調查B。
以下有一些疑問:
1)性騷擾不是告訴乃論嗎?如果只是去報警,沒有主動提告,這刑事案件成立嗎?
https://i.imgur.com/y5vroV3.jpg
2)如圖表右邊,警察轉給社會局,再由社會局通知A公司雇主調查。請問雇主也可以任意調
查B?調查報告完成後,決議是誰做的?決議後,罪成?罰鍰?如果不服,提出申訴,這又
會是走到哪個流程?
而這邊的決議,和如果B去提告,是不衝突/可以併行?差別在哪?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