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性騷擾事件

作者: vaguesad (沒有雪景青苔增興)   2021-11-09 11:06:24
案發經過:
男性A與其男性朋友B(非同職場)聚餐。聚餐完畢臨別前,兩人擁抱(因為B最近不順遂,A
給予拍拍安慰)
後來B通過line向A表達不舒服,因為剛剛過程中A有碰到B的性器官。A其實沒印象,對話中
表示如果有不小心碰到,願意致歉。但是B不願意見面,同時表達「你應該知道該怎麼做」

後來得知B去報警了,A稍後也被通知去做筆錄。
他們擁抱的地方無監視器,無其他人證。
上週A的公司接獲社會局通知,老闆被要求調查這件事。同時也被要求調查B。
以下有一些疑問:
1)性騷擾不是告訴乃論嗎?如果只是去報警,沒有主動提告,這刑事案件成立嗎?
https://i.imgur.com/y5vroV3.jpg
2)如圖表右邊,警察轉給社會局,再由社會局通知A公司雇主調查。請問雇主也可以任意調
查B?調查報告完成後,決議是誰做的?決議後,罪成?罰鍰?如果不服,提出申訴,這又
會是走到哪個流程?
而這邊的決議,和如果B去提告,是不衝突/可以併行?差別在哪?
謝謝大家。
作者: wendyyuoi (wen)   2021-11-09 11:29:00
剛好我就是您上一篇的帖文者。由我這算很專業的人來回答一定有幫幫助你也不會有壓力若您是a方的朋友,我會跟你講如果攝影機沒有拍到,絕對不可能有刑案會成立的問題但是,對方把這個內容已經送到a的公司了,a方一定會有壓力,由主管機關(社會局或台北市政府)送辦到遭告發者的服務單位,是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的規定,因為該服務單位沒有調查處理,主管機關可以罰錢
作者: vaguesad (沒有雪景青苔增興)   2021-11-09 11:35:00
A老闆覺得怪,他憑什麼去調查不認識的B(他又不是公權力);B應該也會奇怪,我為何要接受A老闆的調查?
作者: wendyyuoi (wen)   2021-11-09 11:35:00
這件事若全依你所述: 最多依據騷擾防治法第20條由機關罰個人10萬元以下。 但是可先行調解,就看雙方要不要讓步了!!A服務其實可以不用理這一件事,或是做一個書面報告交給主管機關,至於內容怎麼寫,主管機關也不太能有什麼過問的權利A服務機關因我不知您是a方還b方,因此網路上給最好的建議。 除非你講出是A還B, 才能針對事件有最好解答。 若您擔心被別人看到可以私訊我無償回覆,算是有緣
作者: vaguesad (沒有雪景青苔增興)   2021-11-09 11:43:00
謝謝,我是A方友人。所以最壞打算是調查決議對A不利,然後被罰錢這樣是嗎?
作者: wendyyuoi (wen)   2021-11-09 12:19:00
沒錯!! 就算對方提出刑事告訴,也100%是不起訴處分,除非a男自己講我有偷摸他
作者: vaguesad (沒有雪景青苔增興)   2021-11-09 12:33:00
可是如果A有說「如果剛剛有不小心碰到,很抱歉」之類的話,算是「承認偷摸」嗎?
作者: wendyyuoi (wen)   2021-11-09 12:50:00
這部分可能你要私訊寄給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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