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去年12月發生追撞車禍,是我的機車煞車不及,去追撞前方已停下來的機車。
我在上禮拜五收到起訴狀,聯絡保險公司後收到和解書及車損賠償金額劃撥單。
人生第一次發生背負肇責的車禍...想請問版上的大大們,保險公司的和解條件是否合理。
條件如下 :
1. 甲方願就上述乙方取得代位求償權之部分,賠付乙方XX元整,作為該部分之所有賠償。
2.上述和解金額,乙方確認匯款無誤後,即撤回台灣XX地方法院XX簡易庭之民事訴訟。
3. 上述各項和解條件經甲乙兩方同意遵守特立此和解書為憑。
我是否有需要請保險公司加註類似簽立此和解書後,對方不得再提民事訴訟之類的嗎?
懇請版上大大解惑,先謝謝大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