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刑案判決的供訴證據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21-11-26 23:05:13
刑訴156II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
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本條項意旨大約是為了避免被告或共犯被屈打成招,或者為人
頂罪。
但是實務上還有原告和被告之間私下妥協,讓原告在「供訴」
中「幫助」被告減免罪刑。這可能是原告收受被告好處,或者
為被告脅迫等。
這種狀況,刑訴有條文防免嗎?
作者: tnssh211448 (yd)   2021-11-27 00:31:00
偽證罪參考一下
作者: saccharomyce (酵公菌)   2021-11-27 00:56:00
脅迫有恐嚇罪 收好處那就是和解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1-11-27 12:48:00
最近不是就有嘛? 那個在對岸販毒,被對岸判刑關完,遣返台灣檢察官依法起訴,但只有當事人犯罪自白,法院拿不到其他證據,只好判他在對岸的販毒無其他證據,[無罪]自己多 google "男生要保護好自己"就很多實例了被害者一開始哭哭啼啼,到後面莫名其妙反反覆覆檢察官最後只好不起訴處分跟性犯罪 有關的,很多就是這樣的情況,看要選哪種別忘了,被害者虛假陳述,也是要揹負做證不實的責任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21-11-27 14:15:00
平常要積人品,性騷擾這事有時候只要被害者自訴就可以定罪有時候又變成證據不足, 真的是看法官檢察官當下心情又或者是被告長相是否猥褻, 被害者是否夠正~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1-11-28 18:45:00
「供訴」?「原、被告私下妥協」?「幫助被告減免罪刑」?看不懂誒~@@1.是想問有關「供述」證據的問題嗎?2.刑訴沒有「原告」這個概念哦。只有公訴人和自訴人(須委任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3.自白任意性(避免屈打成招等)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主要在處理其證據能力之有無。同法第156條第2項則主要是為革除以往過分偏重自白,以致有害於真實發見及人權保障的弊病,並強調應有其他補強證據,偏重處理證明力的部分。至於針對冒名、頂替或冒名頂替三種被告錯誤的類型,另按其類型分別為處理,與此處無涉。附值一提,倘被告對自白任意性有爭執,應先於其他事證為調查(第156條第3項前段);至於被告自白之內容,原則上須在調查其他事證完足後,方得調查(第161條之3)。問題1「只有被害人的口頭證據,能否做成被告有罪判決?」答:不能。幫忙板友附上實務的萬用例稿~「被害人因其立場與被告相反,故其陳述之證明力顯較一般證人之陳述為薄弱,縱其陳述並無瑕疵,且前後一致,亦不得作為被告犯罪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亦即仍須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陳述之真實性,始得採為斷罪之依據。」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245號刑事判決著有明文。※推薦延伸閱讀釋字第789號解釋。問題2「被害人在刑事案件裡面, 因為被威脅或者受有利益,在做證的時候的陳述偏袒被告。 」答:被告嚴禁與被害人接觸!從偵查到審理程序,檢察官和法官都會特別再三告誡。通常這類會威脅被害人、危險性較高的被告都已被羈押或是因另案在監執行中了。矧被害人突然翻異前供實在太啟人疑竇,實務上絕大多數被告不會甘冒刑責加重的風險(還不如祈求被害人原諒,看能否刑度判輕一點來得實際)。刑事案件會起訴,絕大多數都已有充分的事證,即便真的發生被害人因被脅迫或利誘而為前面矛盾之供述,也還有其他客觀證據足供檢座發揮。別忘了手握國家合法蒐證公權力的檢座們並不是塑膠~法院的法官們也會按卷內所附之客觀事證來判斷哪些供述較可能趨近於客觀真實,所以板友請不用擔心。
作者: Godofthebutt (恐龍中的霸主)   2021-11-29 17:20:00
你怎麼專問這種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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