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agi81 (一陣風~)》之銘言:
: 版友們好,這邊有幾個法律問題想尋求大家的建議。
: -背景-
: 先前對租處鄰居提告妨礙自由(恐嚇),
: 目前案件進度在地檢署,已收到檢察官傳票、尚未出庭
: 理解妨礙自由是公訴罪,身為告訴人的我,有沒有撤告檢察官都還是會繼續處理。
: 但因為租處鄰居近期已經搬離
: 我的立場很簡單,也就是不想要跟他/這件事情有任何瓜葛,只希望趕快結束
: 所以在地檢署出庭前有以下問題想要請教:
: 1.此案件罪證確鑿,即便我告知檢察官我已經不想再追究此事(考量對方已搬走)
: 但我們沒有私下和解(因為完全不想跟對方有接觸)
: 不知道檢察官是否還是有可能起訴此案?
如果證據夠檢察官當然還是會起訴或聲請簡判
但有可能因為你遞狀不再追究 然後對方也認罪 檢察官給他緩起訴
: 2.不再追究是否等於撤告?
: 假如是的話,撤告是否除了當庭跟檢察官說外,還必須出具紙本證明?
不管你的文字是不再追究或撤回告訴 恐嚇是公訴罪 檢察官還是要為上述三種之一的
處理
: 3.假若撤告後,檢察官仍決定起訴,到了法院那邊,
: 身為已撤告的告訴人,我們還有需要做什麼嗎?還是會收到法院的傳票嗎?
: 感謝大家的幫忙
法院收案後 如果被告認罪 裡面也有你撤告或不再追究的書面資料
簡判的話法院就會直接判了 頂多叫書記官再打電話跟你確認一下真意
如果是提起公訴要開庭 你的傳票上通常會註記如無意見陳述可不必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