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刑法227的定義,假設15歲的兒子跟16歲的女朋友做愛,
結果居然是16歲的女朋友「性侵」了兒子
「因為媽媽/法官/鄉民大眾覺得,兒子對性行為欠缺同意能力,所以16歲的女生「性侵」
了我的15歲兒子,會讓我兒子身心受創」
這法條怎麼看都很奇怪
再說兒子有沒有身心受創,應該要參考心理師的心理量表吧
怎麼會是法官、父母覺得兒子身心受創,就可以把女朋友判刑?
如果要保護未成年,應該要以對未成年好才對吧
為何法條不改成,如果15歲的兒子覺得舒服的話,女方應該判無罪
結果實務上在判刑,很多都是兒子性行為,結果被控制狂父母拆散,用刑法227告情侶
哪裡有保護到未成年?控制狂父母才是戕害未成年才對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