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解] 網紅於店家用餐做評比影片涉不當得利?

作者: MrTaxes (得粥加湯)   2022-03-31 10:38:13
網紅到店家用餐做評比影片涉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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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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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某網紅去店家用餐並且針對餐點作評價,
並將過程拍攝成節目影片上網。
假設某網紅並沒有經過店家同意(或是店員未經授權而同意),
因為若是店家有同意的話,那涉及的可能是雙方有契約關係,
必須先討論契約上的債務不履行,而非不當得利。
故先假設未經店家同意的情況下,才便於進一步討論不當得利的問題。
關於不當得利的適用,法條上無法直接看出來,
但學說和實務會區分「給付」和「非給付」。
因網紅所得利益非直接來自店家的給付行為,
故在此應討論者為否有非給付不當得利(權益侵害不當得利)的適用。
非給付不當得利的功能在於權益保護,
相關案例屬於侵害法秩序上應歸屬於他人的權益內容,
:如無權處分或使用他人之物;無權使用他人肖像、姓名,推銷商品。
其要件有:
1.受有利益。
2.侵害權益歸屬內容致他人受損害(直接性)。
3.無法律上原因:無保有所受利益的正當性。
要件1:受有利益。
某網紅因為以該店家的商品做為影片內容獲取網路流量收益,故符合受有利益的要件。
要件2:侵害權益歸屬內容致他人受損害(直接性)。
店家認為自家的商品受到不當的評價,是否跟某網紅的流量收益有直接性,換言之,
某網紅的流量收益是否原本該歸屬於店家?筆者認為否定。
因為就算某網紅不做影片賺取流量利益,店家也不會有獲得該流量利益的可能。
故難謂某網紅侵害了店家的權益歸屬內容。
要件3:無法律上原因,無保有所受利益的正當性。
某網紅之所以能針對店家商品進行評價並拍攝成影片,是基於付費點餐,
故有利用並加以評價的權利,而對於消費者將商品使用評價過程,法律上亦無限制。
因此某網紅所受利益是有其正當性,故亦不符合此要件。
綜上所述,本案店家似無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基礎之理由。
常和不當得利比較與競合的是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兩者在條文規定和適用有幾個差異的特徵:
侵權行為適用範圍較廣,請求時效較短,僅二年。
不當得利適用範圍較窄,請求時效較長,十五年。
所以不當得利比侵權行為在構成要件上的要求門檻更高。
縱使如此,本案的店家也很難主張網紅有侵權行為,
因為縱使網紅對其商品評價很主觀或不公正,但並直接無詆毀店家商譽。
其這跟實網路上對店家的心得評論文是類似的,只是網紅的聲量比較大,影響也很大。
所以也很難主張要求該網紅將影片下架,也是因其內容尚未構成所謂不法侵害的行為。
綜合上述,筆者認為除非店家在一開始就表明消費的規則,
否則很難事後主張要求禁止他人對其商品的評價在網路上散播。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22-03-31 12:20:00
怎跳過無法律上原因TB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2-03-31 14:09:00
這是網紅吃飯沒付錢的意思嗎?誤噓 補推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22-03-31 16:19:00
本質就是不爽自己的餐點被評價成像早餐店吧~
作者: lu0713 (王小波)   2022-03-31 18:28:00
可以對米其林評價提告嗎?
作者: q347 (捕快)   2022-03-31 19:23:00
米其林被告又不是第一次......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2-04-02 01:36:00
沒看過告贏的例子就是了
作者: aova (鰻魚♥張根碩)   2022-04-09 17:45:00
法官跟被店家告的我說過:消費者有評論消費經驗的言論自由只要非人身攻擊或惡意誹謗,要起訴都超難的我的判決書還說過我言論尖酸刻薄又不雅但未踰越合理範疇XD憲法保障的部份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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