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法律人:
五月中我和房客簽的公証約到期(到期未搬離,是能執行強制執行力)
約到期隔天我便去法院申請搬遷強制制行,我原以爲收到公文會是通知強制執行的日期。
結果是通知房客,限他收到公文的15天內搬出!?
我房客是60幾歲的單身男人(line 傳訊息都是已讀不回的那種,很赖皮),我房客屆時
一定還沒搬出。
我了解法院前面要先禮後兵,但我想知道我得再上法院幾次,寄幾次公文流程法院才真的
幫我安排強制執行?
每次強制執行聲令狀申請,都要繳3000元,我應該可以用房客押金抵吧?
再者,公文第五點註明債權人(我)應提出債務人(房客)的最新戶籍謄本,我只是請法
院出面讓房客搬遷,並不是他欠我債務,仍需要搞這麼複雜嘛?
希望有人能幫我解惑,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