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訴訟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352 條「公文書應提出其原本或經認證之繕本或影本。」
行政訴訟中,被告提出公文局部的(應該是)自行打字版影本,無關防無日期無標題無簽
署
被原告提出質疑
於是被告提出角角加了檔號的影本(不知是否是剪貼檔號貼上去然後影印),一樣無標題
無日期無簽核無關防
又被原告提出質疑
於是被告提出後面附加了一些人員簽核章的影本(簽核位置很奇怪,不像正式公文應有
的空間,像是剪貼後影印),且還附加了一個「發」字,影本一看字跡顏色明顯不同,很
像後來補寫的。而且,該公文一樣沒有標題日期說明擬辦等等,也沒有關防認證。
從一開始我就申請證據調查,因為該公文就是辦理本案的直接公文,不是應該一開始就把
完整公文原件調出來嗎?調出來不就水落石出了嗎?更何況被告一再提交變造跡象明顯的
且沒有機關認證影本。
可是法院就是不調查原件
請問行政訴訟中,不把直接辦理該案的完整公文調出合法嗎?
明顯有變造嫌疑的公文影本不調完整公文原件合法嗎?
問了幾個法律諮詢的律師,都說法官怎麼做就怎麼做。我們無可奈何。
想要問,明顯違反常理的做法,也是這樣嗎?
(如果要包庇,這樣也就包庇了不是嗎?那民眾打行政訴訟還有什麼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