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是健全現代公民社會所極為必須的
現代民主社會政府的角色是服務民眾,必須依法執行及回覆各項辦理事項
依法確實回覆,才能依法在文件上為其辦理的內容負起責任
為了避免責任歸屬錯誤或所謂浪費行政資源
所以行政程序法也正面表列了「不予處理」的法定條件
行政程序法第 173 條
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一、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
依照依法行政的原則
必須符合法定要件
才能「不予處理」
所以
如果不符合法定要件,是不能「不予處理」且必須回覆的
這樣才能保障民眾的權益,
如果不依法,隨便以浪費行政資源之類的說詞「不予處理」
誰能保證下一個受害的不是你自己?
以前面貼文之台中市環保局案為例
蒐證一個多月的證據,加上業者當天出來滅證兩次,老鼠由垃圾堆出來橫行被錄到兩次
垃圾也明顯亂丟散置
這依常理能算成所謂「同一事由」嗎?
更何況民眾所申請的不是稽查,而是申請依法回覆稽查結果,只申請一次
可以算同一事由嗎?
如果蒐證一個月且加上當天現行犯的事實,都可以說同一事由直接不理會
那豈不是等於法律僅供參考,隨便他們說了算?
這種處理方法,哪一天是否也會落到你自己身上?
「不予處理」的濫用還有另一種現象
就是
法律規定必須針對案情回覆
但台中市政府以其他內容非所申請的案子的公文填塞回覆,然後湊數量後就以同一事由多
次陳情來給予不理處理。
如果該處理的沒處理,填塞其他無關的內容後,洋洋灑灑引幾個文號(一般非當事人也
不會去核對各公文,會以為已經處理了),就不予處理,實際上就避開了對該案的責任
「不予處理」的濫用還有另一種現象
就是
明顯違法卻講一些理由搪塞
當民眾回應指出那些理由不合理,他們又講其他理由
也就可以累積回覆民眾的公文文號
然後予以不予處理
(例如訴願法75條規定證據資料必須收取到訴願辦理單位台中市法制局提供閱覽,
不得拒絕,保密件必須列出理由[訴願法51條正面表列],結果
台中市法制局在訴願決定剛出來後救濟期限遠遠還沒到前,整包環保局卷宗逆向送還給環
保局,稱無卷可供閱。也就是訴願整個過程,環保局的證據我一份也看不到,全都保密且
都送走,這是合法的嗎?這樣合理嗎?)(另一個訴願案則是訴願決定後,申請閱覽全部
卷宗(此乃提出訴訟救濟之前必要的工作吧),居然以訴願決定前已經閱過卷,直接拒絕
閱卷,法制局提出拒閱的理由明顯不合法,民眾去文指出其不合法,之後不予處理,事後
回頭看法制局寄來的公文,標題整齊的排列為申請閱卷、再次請閱卷、又再次申請閱卷,
湊足三個後不予處理,實際上並非重複申請,申請一次且也未曾依法提供)
「不予處理」的濫用還有另一個現象
就是
明明案情是A,且是業管的該案應回答的內容,卻只回答B,或者避重就輕只回答某一部份
,然後如答錄機一樣重複回答同樣內容,累積公文湊數後裁定不予處理的處分
「不予處理」的濫用還有另一個現象
就是
第一次就直接不回覆,民眾拿不到可以申訴或訴願、打官司的公文,寄出的文件也
不知道副本且保留寄送的證明,不知其他法律途徑的民眾根本就無可奈何
就算有保留寄送的證明,去檢舉,得到的都是查無違法違規,問理由,就不予處理(依法
必須說明理由
「行政程序法」第 43 條「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
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如果進入訴願或訴訟
就以「不予處理」只是說明,不是處分,不予受理
意思等於是,剝奪了你的權利,但只是告知你(或是連告知都沒有直接不理),但你不能
救濟
「不予處理」的濫用還有另一個現象
就是
第一個機關違法不予處理,受理檢舉的機關直接說前面都已經不予處理了,所以沒違法,
接著也不予處理,之後的機關(例如訴願、訴訟)則不斷引用前面各類違反事實的「不予
處理」來作為「不予處理」的理由,然後以這些不同類的公文回過頭來證明「多次陳情」
「浪費行政資源」,完全掩蓋一開始的違法
「不予處理」的濫用還有另一個現象
明明申請的是A,機關卻把B或C也混淆成同一件事,甚至連申請人的家人的不同類型事也
一併納入不予處理,甚至連「未來」向中央機關的檢舉轉辦案也一概「預先」不予處理。
(且都沒有通知)這種做法合法嗎?
類似這些現象,如果落到你自己身上,換成你是受害者,你覺得合理嗎?
回到前面所強調的
現代公民社會,大家應該一致要求依法行政
就算考量是否浪費行政資源,也必須依法定要件才能不予處理
如果隨便愛回就回,愛辦就辦,用「不予處理」不用負責
若落到你自己身上受到損害,你能接受嗎?
前文所列的案子雖小,
其實對大眾而言也算重要
如果法院認可他們可以這樣無視法規而不回覆,證據原件可以不交(真相就無法水落
石出,可以任意掩蓋),
以後行政機關都可援例辦理了!
等到落到你自己身上時,也就沒有救濟的途徑了!
ps附註一下
提供給其他人參考 (若有錯誤請指正,以利後續)
1關於此種性質的訴之聲明
訴願採「課予義務」似乎沒用,他們會說「不予處理」不是處分,就不予受理(雖然我實
在不明白,行政上做了具體的行政作為,使機關剝奪你的權益變成合法[俱法律效果],為
何不算處分?)
似乎可直接提行政訴訟用行政訴訟法第8條給付訴訟(給付文書)
2行政部門直接不理會沒通知,以致拿不到公文當作訴願或訴訟根據==>寄出公文時記得
雙掛號(不知有效否?),或直接拿到公部門收發單位在副本蓋收發章。另外,機關平台
申請後寄回的收件電郵通知,也可當作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