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做了一個為期半年多的委託案,
原本簽訂合約已載明每月支付部分報酬,
其他額外支出於尾款一併交付
委託期間甲方便以各種理由延遲撥款,(都是他們自己的理由,我的工作都經過驗收了)
到委託結束時我甚至只收到兩個月的款項,
於是我請對方自己訂定付款日程,並簽補充合約,如今尾款又拖到過期一個多月。
事實上這筆錢在五月底就該支付給我了,是我在補充合約裡面讓對方延遲到9月
現在認為沒必要顧及以後生意往來,決定提起小額訴訟,已於上週寄存證信函,告知七天
內付款否則走訴訟途徑。對方無動於衷。
我想就是合約沒約定違約金跟罰則,對方才能這樣放心的賴皮。但根據民法,沒有約定利
息還是能要求5%的延遲利息
對方無視合約精神,大概就是覺得反正遲繳也不用多付錢,不如能拖就拖;此舉造成我收
入、生活的影響,也踐踏soho工作者的尊嚴,所以才想請問實務上可以要求精神賠償或違
約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