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父親因嗜賭散盡家財後在本人四歲時離家失聯,
本人與哥哥兄弟二人由母親獨力扶養成年,
父親於本人九歲時因觸犯票據法遭通緝,
母親為避免禍及全家因此提起離婚訴訟成功,
取得監護權,至今四十餘年,
日前我接到社會局來函通知父親因自殺失敗入院治療,
安置於安養中心,
依法向我與哥哥追討醫療費用及安養費用,
並需負擔後續扶養義務,
我跟哥哥和母親一致同意不願意扶養也不想去接觸父親本人,
上網查詢後知道需要提出免除扶養義務之訴訟,
直系親屬不可能免除只能減免,
經詢問律師後,
律師的結論是叫我不用主動提起訴訟,
法院不會受理,等社會局向我興訴追討,
我再向法院陳述即可,
因我從言談中觀察律師本人似乎偏向我應該去扶養陌生的父親,
與我的訴求有極大落差,因此我對其建言有疑慮,
我個人想法此事置之不理等社會局提告似乎不太妥當,
還是想要主動處理,
所以想請問目前我方向應如何進行,
是否還需要再次聯絡社工,
具體動作是去法院如何處理,可以自行辦理嗎?
或是先詢問下一個律師委託處理呢?
從社工聯絡中得知醫療費用兩萬,
每月安養費用兩萬六,須由我們兄弟均攤,
我們各自擁有家庭,不動產,但亦非寬裕之家,
縮衣節食尚且負擔得起,
但幼時時光一家三口在命運之下苟活,
幸造化未有太多捉弄得以至今能保有安身立命之處跟完整的家庭,
對於父親逍遙一生如今社會局出面為其追討扶養之事實在有點頭痛,
希望能得到一些實際建議,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