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大大
公司法上董事競業禁止與忠實義務之相關問題
也就是公司法 第209條
1.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
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2.股東會為前項許可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
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3.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
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
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4.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5.董事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
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
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Q1.從字面上的意思 似乎是 是 計算第一年的行為收入 來當區間,
第二年之後的行為收入就不管了,
因為字面上感受不到有"時間的追訴"意涵 這樣對嗎?
PS:因為我是小股東"發現"董事私設公司從事競業,
距離競業所得產生已經超過1年,這樣還能主張歸入權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