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職場上遇到一些問題,雖然線上法律諮詢管道很多
但是不太能夠知道對方專長項目,所以想問看看有沒有比較擅長處理勞資糾紛
尤其是惡意資遣經驗的律師,想做諮詢,甚至可能要在後續的勞資調解
以及法院尋求協助
如果有相關經驗,或是知道有相關經驗的,都歡迎站內信私訊我,希望能找到適合的律師
這邊說一下大概的案情,也希望站上的大大能夠提供一些意見
目前任職於中X院,是一政府單位的公司,錄取之後,公司表示試用期三個月要提供
一份報告,作為考核試用期的判斷,在這三個月中,有交辦不少業務,之前的前手幾乎
沒有交接,有些時候會有比較時效性的事情,會忙超過下班時間,但是我想說在試用期
就不報加班,工作大多數時間都在做事,我覺得沒甚麼閒暇的時間。也沒有出甚麼大錯。
進去的頭一個月,公司的小主管要求不能用上班時間寫試用期的報告,心理雖然覺得很
不合理,但是也沒表示甚麼,盡量用工作的空閒時間,或是多留個半小時去看報告
相關的東西,但是看公司相關的規定,看不出跟我的報告題目有甚麼連結,也跟我實
際執掌業務差距很大,因此撰寫進度一直很慢。
進入第二及第三個月,還是對於報告很沒方向,但當時已經接近年底其他同仁也都在忙,
常常詢問其他同仁好像也不太好。而且我也在忙公司的事,最後實在寫不太出來,只好
盡可能根據自己知道的,以及公司相關規定,去撰寫報告,最後甚至利用跨年假期在家
寫報告,好不容易將報告寫好。
將報告送交公司後,上面的長官表示,報告寫得很差,決定試用期不通過,但是公司當初
只給我報告題目,相關格式?報告方向?評分標準?都沒交代
而且報告題目跟我實際執行業務差異很大,卻用這樣的理由資遣,雖然當初聘雇的簡章上
就有表明試用期要交報告,但是我報告的題目與實際業務不同,這樣也可以當成不適任
的事由,我覺得非常不合理。(而且還有其他不合理的情況)
因此想問看看公司這樣的做法是否有違反勞基法,真的有構成勞基法第11條第1項第5款
之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 這個條款?
因此想找有相關經驗的律師,諮詢後面的調解,甚至開庭
可能會問如何保全證據?
需要甚麼樣的證據?
公司行為是否合法?
調解之後能夠保障那些方面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