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大法官們在釋字784中,認定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
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
同時,也點出「對學生所為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例如學習評量等),是否侵害
學生之權利,則仍須根據行政程序法或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依個案具體判斷,尤應
整體考量學校所採取措施之目的、性質及干預之程度,如屬顯然輕微之干預,即難謂
構成權利之侵害。又即使構成權利之侵害,學生得據以提起行政爭訟請求救濟,教師
及學校之教育或管理措施,仍有其專業判斷餘地,法院及其他行政爭訟機關應予以
較高之尊重,自不待言」。
另外
行程法 §3 第三項 規定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按以上所寫,可以大致推斷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的邊界,
但我有一個問題:倘若一大學教授於成績評量時,進行的程序有疑義,
學生若提起行政爭訟會不會被打槍?
爭點在於: 大法官認定成績評量等措施須依個案具體判斷,
但行程法又明定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不適用此法
這樣是不是出現bu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