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釋字784 & 行程法第3條第3項第6款

作者: R2003 (費邊)   2023-02-12 13:16:29
如題
大法官們在釋字784中,認定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
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
同時,也點出「對學生所為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例如學習評量等),是否侵害
學生之權利,則仍須根據行政程序法或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依個案具體判斷,尤應
整體考量學校所採取措施之目的、性質及干預之程度,如屬顯然輕微之干預,即難謂
構成權利之侵害。又即使構成權利之侵害,學生得據以提起行政爭訟請求救濟,教師
及學校之教育或管理措施,仍有其專業判斷餘地,法院及其他行政爭訟機關應予以
較高之尊重,自不待言」。
另外
行程法 §3 第三項 規定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按以上所寫,可以大致推斷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的邊界,
但我有一個問題:倘若一大學教授於成績評量時,進行的程序有疑義,
學生若提起行政爭訟會不會被打槍?
爭點在於: 大法官認定成績評量等措施須依個案具體判斷,
但行程法又明定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不適用此法
這樣是不是出現bug?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3-02-12 13:45:00
個案具體判斷
作者: HSUS (史蒂芬徐)   2023-02-12 16:58:00
768?個人觀察,行政法院就起訴要件都比較開放,不會拘泥於系爭行程法規範,反倒是要注意個案中是否為顯然輕微
作者: Yenfu35 (廣平君)   2023-02-12 19:39:00
回原po,「不適用行政程序法規範」不代表不受法的制約、也不代表不受司法審查。最顯著的例子是,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的行為固然不適用行程法,但藝人葉蔻曾為了他在中醫特考的成績評閱不公而兩度向高等行政法院控告考選部、而且兩次都獲勝。
作者: CoffeeCatHig (CoffeeCatLover)   2023-02-12 19:45:00
個人認知,行程法兼有行政法總則與行政程序的內容,,經排除適用的,主要是行政程序部分,不代表可以排除行政法的一般原理原則(不過也有學者主張,行程法的排除規定應該大幅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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