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近在思考遺產繼承這個東西越想越覺得奇怪
如果有人質疑為什麼繼承人可以不勞而獲拿到遺產
做常見的說法是說
財產所有人有權力決定要把他的財產給誰
但是如果把遺產這個契約(不論是沒有遺囑全按法定遺產分配、或是按照遺囑)
的內容逐條列出
會發現這個契約的內容竟然自相矛盾
契約內容逐條列出如下:
第一條、A把自己的財產給繼承人B
第二條、這個契約在A死後生效
我發現
(1)當第二條成立的時候
第一條敘述中的A就不存在了
所以第一條無法成立;
(2)第一條如果要成立A就必須存在、不能死
所以當第一條成立時第二條就無法成立
從上面可以看到第一條跟第二條互相矛盾
但遺產竟然是這兩條同時成立的契約
不知道歷史上有沒有人也發現過這個悖論?
我有想到一個例子來表現這個悖論的奇怪之處——
某飲料店老闆跟隔壁鄰居訂下一個約定:
“當我店裡這瓶飲料賣出去的時候,我就把這瓶飲料送你”
但是一旦老闆把他的飲料賣出去給路人C時
飲料的所有權就從老闆的變成路人C的了
那麽老闆這個送飲料的約定到底是怎樣?
隔壁鄰居可以跟路人C主張說
老闆有跟他約定飲料被人買的時候老闆就要把飲料送給鄰居
所以路人C應該把飲料交給鄰居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