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應該是一個經典案例
某甲與某乙相約上山打獵。突然衝出一隻野生動物撲倒乙,與乙纏鬥在地。
此時除非甲開槍打死該動物,否則乙必死無疑。但由於乙與動物纏鬥在地,
若甲開槍,可能誤擊某乙。但甲為營救好友,仍冒險一試,果然誤擊乙,一
槍斃命。請問甲如何論罪(設甲與乙,互不居於保證人地位)?
分析:
此時,甲朝乙開槍而擊中乙,自屬製造並實現法所不容許之風險,與乙之
死亡結果間,有客觀歸責。
而甲係出於避免乙之生命遭動物侵害之危難而開槍,惟其避難過程發生打
擊錯誤,而誤擊某乙。
於此而言,依打擊錯誤之理論,甲對乙應負過失致死之責任。
又由於甲之避難,未縮小危難或避免危難過大,其避難行為不具適
當性,應屬避難過當。
綜上,甲應就乙之死亡,負過失致死罪責,並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上是我的分析,但我覺得哪裡怪怪的。甲開槍誤擊乙時,甲欲攻擊的對
像為動物,因此對於乙之死亡,固僅負過失責任(雖然甲認知到自己可能
誤擊乙,但在此情況,應屬有認識過失而非間接故意。畢竟甲若想放任乙
死,直接離開即可,無須開槍),惟此時是否仍能用避難過當來寬恕或減
輕罪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