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考上,這篇的見解就是撥亂反正,撩撥亂源反對正理,不是? 司法官內核最基本的客觀公正都不能做到,還自帶見解認為很多女生內心險惡卑劣,忽略基本經驗法則.未滿20歲的女性為啥要跟70歲幾乎每日可見的管理員阿伯合意性交?再退一步,女生基於利益(100元)與70歲管理員阿伯發生性行為,是否明顯不相當的對價?還是認為阿伯的行為滿足雙方性慾,所以意思意思?新聞內會略過其他的客觀條件,比如女方事後的反應和心理狀況如何等.如果沒有同理心也至少站在中間立場為雙方設想,不該如此為先為任一方做預想,法律人獨立思考的能力在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