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名下有一棟已持有30年老透天
之前由父母居住
因父親去世,房產繼承原則是由母及兩名子女各繼承1/6
因父母百年後,此房產將出售並將所得由兩名子女平分
請問如何繼承會比較合適
1. 父親的1/2,由母親完全繼承,子女拋棄此次繼承
2. 父親的1/2,由母及兩名子女各繼承1/6
3. 母親拋棄此次繼承,由兩名子女分別繼承1/4
謝謝
補充說明: 之所以有這個選擇疑慮,是考慮後續必定出售會遇到的房地合一稅新舊制。引
用國稅局說法:
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的房地,如係被繼承人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
應適用舊制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若符合房地合一稅新制規定之「自
住房地」條件者,可選擇改按新制規定計算房地交易所得,並享有400萬元免稅額,超過4
00萬元部分則按稅率10%課徵房地合一稅。所謂「自住房地」適用條件,必須符合所有權
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交易房屋設有戶籍、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可併計
被繼承人持有期間),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
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項優惠規定。
自住房地的這些條件,我跟妹妹都符合。如果房子一開始就是在父親名下,按以上解釋我
也可以理解,但因為房子是父母共同持有,所以我不是很理解先繼承父親的1/2, 日後再
繼承母親的1/2, 是否仍適用舊制課徵綜所稅